近两年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力度,陆续出台了《执法监督办法》、《行政赔偿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强化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构建了以执法质量考核为核心,与行政复议、案件核审、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其他多种执法监督手段紧密衔接、互为补充的执法监督长效工作机制,在执法监督中实现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与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并重,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并重,事前防范与事中制约、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了对执法行为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执法监督工作态势。
一、推动执法质量考核的纵横深化。今年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拓展了考核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在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进行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处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办理申诉案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并重的考核工作机制,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核审、处理相对人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掌握的被考核单位的执法情况纳入考核,同时充分发挥业务机构在各自业务条线上的监督考核作用,以尽可能反映被考核单位执法情况的全貌,确保质量考核的客观、公正。
二、推动执法监督重心的基层化。规范执法行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因为基层执法力量占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量70%。为此,自2004年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了法制监督基层工作网络建设,要求基层工商所必须设置专(兼)职法制员,开展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目前,全市429个基层工商所的法制员经所属区县局统一任命,已全部设置到位,承担起了本所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核审、简易程序案件备案监督、对本所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建议等职责。部分人数较多的工商所设置了专职法制员。
目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研究制定《法制员制度》,以进一步明确法制员的设置、职责、资格条件、选拔任命、指导培训、履职要求、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基层法制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推进执法监督手段的日常化。为充分发挥复议的监督救济功能,实现复议公正,自2003年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大了复议监督力度,突出行政复议的日常监督和规范作用。一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制作,彻底改变以前复议决定一篇纸甚至半篇纸的做法,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对证据的采信情况、作出决定复议的理由及依据,强调以理服人。二是实现行政复议与执法质量考核等其他执法监督方式的衔接整合,将对个案的复议监督与对被申请人整个执法情况监督考核以及执法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联系起来,提高了行政复议监督效果。三是将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的指导规范结合起来,分析研究通过复议所接触掌握的第一手情况,及时、有针对性、由点及面地对下级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四是强化对终止案件及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实现执法监督关口的前移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严格推行执法资格培训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对已取得执法资格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暂停其执法资格并待岗培训,督促执法人员加强学习,自觉提高自身执法素质。探索建立了专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根据执法岗位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重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案件核审制度,坚持一般程序案件未经核审不得做出处罚决定,一直保持100%的案件核审率,实现了包括核审在内所有案件审批环节的网上流转,通过环环相扣的流程设计,确保核审制度落实。今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规则》就核审机构和职责、核审方式、核审内容、核审程序、核审意见、核审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案件核审工作的规范化,强化了核审监督效能。
五、坚持执法监督对象的多元化。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的同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本部门拟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并同意,不得签发;对于征求工商部门意见的各类法律规范和文件,均由法制机构统一牵头审查并反馈意见。2004-2005年,市局法制机构共计审查会签文件151件,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50件,论证各类法律规范和文件231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顾问作用,确保了制度建设质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处长陈秋香告诉记者,以执法质量考核为核心的执法监督工作的整体推进,为顺利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2004年以来,在全市系统执法办案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全市系统2004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为120件,占案件总数的0.57%,2005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13件,占案件总数的0.34%,复议诉讼发生率减少了4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