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速介绍,过去,收费管理的工作惯性造成的监管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薄弱、许多基层工商部门的领导对执法质量的要求多停留在口头上等问题,成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巨大障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下发《执法质量考核规定(试行)》以及《执法质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标志着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在全系统的正式施行。作为一种全新的、有力的执法监督方式,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具有“五个”突出特点:
一、在考核内容上突出针对性。
根据基层工商工作转型,开展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将工商部门现有的主要业务工作分为登记许可、市场巡查检查、处理申诉举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收费六大项,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执法标准及要求。为了防止执法质量考核流于形式,采取分阶段、有重点的方式逐年推进,不搞面面俱到,每年确定2至3项工作作为考核的内容,逐步进行规范。近两年,重庆市工商局始终抓住与管理相对人关系密切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进行重点考核,保证了考核的效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在考核地位上突出重要性。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进了对区县局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将执法质量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结合起来,确定执法质量考核分值占目标考核总分值的20%,各业务处室工作考核平均得分占80%。考核内容由单纯的业务工作考核向执法工作考核的调整,对引导全系统工作重心向监管执法方面转移产生积极作用。
针对一些突出问题,还规定七项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即凡是出现立案处罚案件因执法质量败诉率达3%以上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败诉5件以上,国家赔偿个案赔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因违法执法造成管理相对人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执法人员因执法违法受到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人大监督质询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因业务指导监督工作不力出现重大执法问题,拒绝接受考核或者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等七项情形的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确定为不达标。
三、在评判标准上突出严格性。
2004年制定的《执法质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分别对企业注册登记、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当场处罚案件以及强制措施规定了16项、20项、6项和12项扣分情形。2005年,为提高考核操作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企业注册登记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并实现了标准的相对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从企业登记流程、相关登记文书的出具、对提交材料的审查等方面将企业登记工作量化为20个点进行考核评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将案件办理从立案审批到结案归档各主要环节量化为145项标准,其中基本标准25项,一般标准120项。案件出现基本标准规定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记为零分,不再进入一般标准进行评查。
四、在考核方式上突出创新性。
2005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考核方式进行较大改进。对于企业登记注册行为,借助全系统信用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果实施网上考核。利用已经成熟使用的企业注册登记业务信息系统平台,抽查440户企业电子档案,对企业注册登记质量进行检查,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确保考核的公开、公平。
对于行政处罚案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沿用现场评查的考核方式的同时,注重了将考核与培训、指导相结合。由市局组织44个区县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分主城、渝西、万州、涪陵、黔江5个片区,采取交叉集中评查案件的方式,对抽查的440个立案处罚案件进行现场评查,促进了各区县局相互交流和提高。
五、在考核结果运用上突出了严厉性。
考核中坚持有权必有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领导者个人责任的追究。对执法质量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外,还要对单位的行政首长进行诫勉;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去现任职务,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2004年考核不达标的某县局和2005年考核不达标的某区局被取消当年目标考核评比结果,其局长和分管局长被市局进行诫勉,并于事后作了人事调整。
陈速副局长表示,执法质量考核制度的推行,在全市工商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上到领导干部,下至普通执法人员,头脑中都绷着一根“执法质量弦”,依法行政意识大大增强,执法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