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新的科学概念。
综览典籍的解释,我认为,"和谐"的基本含义,是指以和平、友好的态度,合作、协调的方法,处理公共事务和人际关系,达到安定、团结、和睦和融洽。由于现代人在发掘文化遗产时,常把"和谐"与古代思想家们有关待人处世的原则,特别是美好社会幻想的描绘联系在一起,这样"和谐"又具有社会理想状态这层含义。
我们党现在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文化史上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既有历史的联系,又有质的区别。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概念中,"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要件。其中"社会主义"作为定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决定"和谐社会"的性质。二是和谐社会由理想变为现实,取决于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自觉创建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其成果也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因此,"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新社会在本质上不同于已往阶级对抗旧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脱离了社会主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丰富的内涵。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项要求是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福利、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社会"则是对这些要求的一种总体性的描述和概括。也就是说,这六项要求与和谐社会一样,都不是脱离现实的抽象概念,它们都与"社会主义"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对"和谐社会"作这样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已往各种社会和谐思想所没有的。只有如此理解,才能准确的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概念的实质。所以,决不能脱离"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的前提,回避它的科学内涵,把"和谐社会"当作古今中外早已有之一成不变的抽象概念,任意解释和发挥。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这些设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我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完全是立足于当代现实,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一项理论创新,无论在世界观、社会历史观、价值观上,以及在实现理想的道路和方法上,与古今中外各种和谐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应该分辨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