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士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首先构造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学者在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中,根据我国国情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趋势首创的一个新概念。 其主要特征,一是以公民为本位、社会为本位,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二是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 三是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是依法行政,廉洁廉价。按照这样一些特征,重新构造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同时也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廉价政府和高效率的政府。
(一)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定位
构造服务型政府,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政府的服务者角色定位和职能定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非常重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只有把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大众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能和核心职能,才有其存在的理由。
服务型政府其主要职能不是具体地计划、组织和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而是更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上述服务职能,首先要有必要的政府资金投入。制定政策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利用制定政策这一资源,也是政府改变公共物品供给局面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服务型政府的责任定位--建设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首先要责任明确。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建设责任政府,必须从过去片面强调公民责任转向既强调公民责任更强调政府责任。建立问责制度,是落实行政责任的重要举措。问责制度首先是一种政府自律的制度。问则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社会监督。为了使监督机构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有人甚至提出建立起一种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机制。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一次报告会上表示,作为审计机关,他希望建立起一种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机制,以监督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到底怎么样。李金华说:"中国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力度,就是要使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权力,而且要强调责任。"
(三)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定位--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不等于取消管制,而是要转变管制的行为方式,变人治为法治。建立法治政府,其本意就是用法律规则去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所谓 "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法治政府的理念当然包括公民要守法,但其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重点在于约束政府要依法用权,依法行政。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强调制约权力。服务型政府惟有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之内,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才不会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行政结果才能体现出为民用权的服务性质。
(四)服务型政府的成本定位--建设廉洁廉价政府。
建设"廉价政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我们今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打造廉价政府,从根本来说,仍然是一个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问题。政府成本的有效控制首先取决于政府规模和政府结构的合理化,因而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仍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大课题。其次有赖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使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实施真正置于纳税人监督之下,并通过立法将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在各个环节防止公共资金的流失。再次是取决于阳光政府的建立,强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预算的公开性、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