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枝盛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中,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了良好的健全的制度,就能够稳定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之,没有良好健全的制度,却去谈建设和谐社会,就会是南辕北辙,很难达到目的。
在西方的"新制度学派"那里,"制度"被认为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的规范。例如,D.C.诺斯就为制度下了这样的定义:"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而"老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则反复强调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规范。总之,在西方,人们把制度视为"规定人们行为较为持久的特性"。例如,德国的韦伯说:"一个规范团体行为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应该叫做行政管理制度。一个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们提供通过这种规范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应该叫做调节制度。"根据这一定义,西方经济学界的制度学派又派生出"调节学派"。另外一位德国社会政治学家哈贝马斯则依据其"交往行动理论",把制度规定为"人际关系的秩序"。法国拉露丝哲学辞典对制度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制度,是由与自然相比较的社会所确立的。制度在广义上说包括文化所产生的一切东西。"
从上所述,所谓"制度"无非是为了我们这个社会稳定有序即和谐而制定出的一种约束人类主体行为的"规范"、"规则"和"规定"。国外学者还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 "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而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外在制度"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它明显的例子就是司法制度。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处在不断的融合之中,其中先进的"外在制度"不断转化为"内在制度",并通过人们的认识、理解和认可,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很显然,这种划分法具有较高的合理性。
以上所述,所谓"制度"就是"社会规则"。这种社会规则有"微观规则"和"宏观规则",但都共同对社会起作用,我们不可偏废哪一方面。
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接着邓小平在谈到"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问题时还说:"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②现在我们重温邓小平同志的教导尤其感到十分亲切。我们在理论上谈了很多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的途径、措施办法,但却疏于谈制度问题,就是疏于研究制度同和谐社会的建设到底有什么关系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今后要注意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