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包干缴纳(以下简称养路费包缴)工作,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征管服务体系,确保各项包缴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全面落实,现将《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2007年公路养路费包缴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2007年养路费包缴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2007年1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2、只有2006年12月31日前在征稽机构已入籍的在籍车辆才可以申报签订2007年度包缴协议。包缴范围内的车辆不得与其它车辆调换、顶替;
3、除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外,包缴期内,当年新增车辆的养路费,仍按全费额计征,从次年起纳入包缴。次年的包缴比例不低于95%,以后可按车辆的使用年限递减,其递减比例为每年一个百分点;
4、签订了年度包缴协议的车辆,在200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养路费的,可按年应缴费额的5%予以优惠;但是对已享受政策性减征(包缴)养路费的车辆,不再纳入包缴范围,一次性缴清全年也不享受5%的优惠。
5、选择按全费额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的车主,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其缴费金额按10个月全额应缴费额计征,享受少缴2个月应缴费额的优惠;
6、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缴清全年养路费的,非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征稽机构过错,不予退费;
7、单车征费吨位在15吨以上(含15吨)的新增车辆,可纳入车辆所有者该年度签订的包缴比例;未签订包缴比例的,当年内可签订不低于90%的包缴比例;
8、市外转入的车辆。原转出地该车签有包缴比例的,维持原转出地包缴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75%(含75%);原转出地未签订包缴比例的,可纳入现车辆所有者包缴比例,现车辆所有者也未签订包缴比例的,该车可签订不低于85%的包缴比例;
9、摩托车养路费的包缴。在2007年1月31日前一次缴纳2007年全年养路费的,按10个月全额计征养路费,不再签订包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