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业委会权力何时明晰?
如果说2006年之前的社区以维权为主:物业费、车位、地下产权之争……业主比较团结,业委会威信较高,那么2006年的社区,则以“分裂”为特征,业主分派别、罢免业委会等时常见诸媒体,业委会的合法性遭到空前质疑。“业委会协会”,这一业主希冀用来与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对话的平台,至今只能以“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的名义存在。
业委会权力受限的背后,首先是多元化利益的凸显。在从“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中,利益成为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动机。随着美丽园事件的深入,出现了“监委会”、“红营”等不同的业主群体,他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那些原本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的人,意识到只有通过选票这种形式,才能争取自己的利益,从而支持或反对现任业委会。
利益的争夺还牵涉到开发遗留问题。美丽园物业费案再审时,北京物业管理协会向法院提交意见的做法,被认为是行业利益的驱使。在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反对业委会招投标物业的业主,常被认为背后有着开发商和物业的影子,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一分裂态势,使业委会工作难以进行。
制度的“先天不足”也使得业委会难保合法地位,业委会“权力过大”一直为一些社区治理先行者所诟病。作为业委会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存在明显的缺失,如20%的业主可以提罢免业委会委员的议案,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力又在业委会本身。
行政作为和执法缺位,导致业委会权力不够明晰,地位有些尴尬。知名房地产律师秦兵称,北京九成小区未能成立业委会,是因为无法备案。在海淀、朝阳等多个小区,均可以发现居委会、街道办拒绝对业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的案例。北京市小区办则称,业委会备案时一定要居委会签字盖章。
问题在于,这个“一定”并没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北京物管专家舒可心认为,这种随意增加行政手续的做法,事实上增加了备案的难度。虽然备案只是告知性的,但它代表着政府将业委会行为纳入行政监控范围内。
美丽园事件是当下社区纠纷的缩影,但正如其业委会代理律师于启波所言,美丽园所经历的过程如胜诉、物业撤离等难以复制,因而并不能成为解决社区纠纷的样板。
权力只有经过合法化,才具有意义。当业委会遭遇来自制度、(行业)利益、行政等各方面阻力时,如何区分其权力界限,让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互动协商,最终形成一种具体、固定的机制,让所有人顺利进入,参与公共事务,是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令人欣慰的是,在社区治理法律空白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在民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业主自救,如健翔园的业主代表大会制,银枫家园的物业服务监督制和业委会主任轮值制等,业主们用自己的智慧,努力实践着“在自己的家园自由地生活”。
(记者 张晓玲 采写(除署名外)/记者 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