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周波]: 各位媒体的朋友上午好!近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比较关注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工作,今天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区长黄云同志将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07-3-31 11:16:04] |
| [周波]: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九龙坡区房管局局长伍修万同志,九龙坡区房管局原局长邓小如同志,九龙坡区新闻信息中心主任黄贤中同志,以及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任忠萍同志。下面我们进行新闻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请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区长黄云同志介绍有关情况。 [2007-3-31 11:16:22] |
| [黄云]: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紧邻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和轻轨杨家坪站,有住宅204户,非住宅77户。住宅户全部为非成套住宅,无厨无厕,无天然气和下排系统,其中有159户面积不足35平方米,最小的不足8平方米。 [2007-3-31 11:17:11] |
| [黄云]: 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40、50年代前修建,多数为穿逗夹墙等简易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危旧破烂。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72.2%的建筑系危房,并多次发生火灾和垮塌事故,近10多年来,被市、区两级列为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重点监控及整改片区,安全隐患极为严重。同时,该地段是连接步行商业区内外的重要通道,人、车流量较大,在未实施拆迁以前,人行道路狭窄且破损严重,最窄处不足1米,导致交通拥堵。 [2007-3-31 11:17:44] |
| [黄云]: 广大群众急切盼望对该片区实施改造。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政府加大力度,为消除该片区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杨家坪中心区域城市形象而对鹤兴路早日进行彻底改造。 [2007-3-31 11:18:24] |
| [黄云]: 按照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4年,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建的方式启动了对该片区的改造,开发建设“正升—百老汇广场”项目。 [2007-3-31 11:18:48] |
| [黄云]: 该项目原国土批准的用地面积为2.35万平方米,其中实施杨家坪环岛、大建路、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建设设施用地约1万平方米,办公、商用和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繁荣杨家坪商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3-31 11:24:55] |
| [黄云]: 2004年8月18日,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3]752号)的规定,在被拆迁片区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此后,重庆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该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采信。 [2007-3-31 11:25:51] |
| [黄云]: 2004年8月18日,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在被拆迁片区展示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评估的价格,此后重庆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该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采信。2004年8月31日拆迁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资质证明,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申报资料向九龙坡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许可的申请。 [2007-3-31 11:26:09] |
| [黄云]: 2004年8月31日,拆迁人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资金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申报资料,向九龙坡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许可申请。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核,于2004年8月31日依法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九拆许字〔2004〕9号),并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 [2007-3-31 11:26:41] |
| [黄云]: 拆迁人按照《拆迁条例》及市、区两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即: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两种补偿安置形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2007-3-31 11:26:57] |
| [黄云]: 一、货币安置: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片区被拆迁人公开投票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即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计算补偿。被拆迁人杨武如果选择货币安置,可得到247.75万元的经济补偿。 [2007-3-31 11:27:36] |
| [黄云]: 二、产权调换:对于现房安置的,地点在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结算方式: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安置房按建筑面积126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于过渡安置的,地点有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的营业用房;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的营业用房。 [2007-3-31 11:28:03] |
| [黄云]: 结算方式: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即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在安置房中,斌鑫世纪城内建筑面积二层17000元/㎡、四层4500元/㎡、五层3500元/㎡;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建筑面积17000元/㎡,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过渡期间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发放经济损失补助费至安置。 [2007-3-31 11:28:22] |
| [黄云]: 该项目拆迁公告搬迁期限为2004年9月5日起至10月4日止,共计30天。共拆迁12547平方米,其中:住宅204户,5767平方米;非住宅77户,6780平方米。住宅最小面积8平方米/户,非住宅最小面积5平方米/户。 [2007-3-31 11:28:35] |
| [黄云]: 该项目动迁实施后,得到了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支持,曾出现了排队签协议、选择安置房的情况。204户被拆迁住宅户中,159户住房困难户享受了户均3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保障,对16户住改非的被拆迁人适当提高了补偿,有效地化解了安置矛盾,确保了动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后经过拆迁人与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2006年8月,除杨武1户外,片区内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均协议搬迁完毕。 [2007-3-31 11:28:54] |
| [黄云]: 杨武被拆迁房屋位于鹤兴路17号,共二层,砖混结构,非住宅,属营业用房,出租给他人开火锅店,房屋面积219平方米(一楼、二楼各109.5平方米)。该房屋自启动拆迁以来,已停止经营,房屋闲置,无人看管。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房屋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安置,并要求额外赔偿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3-31 11:29:15] |
| [黄云]: 由于在具体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公告动迁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以来,九龙坡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宣传解释沟通工作,尽最大努力促进双方协议搬迁。但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2月,拆迁人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2007-3-31 11:29:40] |
| [黄云]: 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拆迁双方补偿安置分歧较大,为化解拆迁矛盾,促进协议搬迁,要求拆迁双方进一步协商。其间,拆迁人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针对被拆迁人选择原地过渡安置的要求,对原地安置的具体位置及结算价格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过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被拆迁人仍不满意,仍坚持先谈赔偿、后谈补偿,坚持拆迁范围内原地、原楼层、原面积、原朝向不变的安置要求。 [2007-3-31 11:29:57] |
| [黄云]: 鉴于拆迁双方补偿安置意见仍然分歧较大,为了增加拆迁透明度,确保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协议搬迁,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征求拆迁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决定公开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在被拆迁人不接听电话、不告知住宅地址等情况下,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1月5日在《重庆晚报》登报通知被申请人拆迁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07-3-31 11:30:17] |
| [黄云]: 2007年1月8日下午2点30分召开了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参会的人大、信访、辖区街道工作人员、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均发表了意见。 [2007-3-31 11:30:35] |
| [黄云]: 听证会后,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拆迁条例》第16条的规定,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九房裁〔2007〕1号)。2007年1月16日送达时,被拆迁人阅后拒绝签收。拆迁人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相关安置要求再次对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做出了较大调整,尽力促进协议搬迁,仍未果。 [2007-3-31 11:30:54] |
| [黄云]: 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2月1日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决定的第三项义务。 [2007-3-31 11:31:10] |
| [黄云]: 其间,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仍组织了拆迁双方协调,拆迁人也多次主动约请被拆迁人在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协商,被拆迁人在明知拆迁人无权终止行政裁决和司法强拆程序、南隆公司的法人代表身患重症不能从外地来渝(智润、正升公司曾就南隆公司法人代表的病情特地书面告知过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又提出要求: [2007-3-31 11:31:24] |
| [黄云]: 一是撤销行政裁决和终止司法强拆程序。二是要求项目联建方南隆、智润、正升三公司的法人代表带上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由被拆迁人亲自验明身份后方可签订协议。 [2007-3-31 11:31:45] |
| [黄云]: 据了解,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19日举行听证。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隆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合议庭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各方进行了充分质证。 [2007-3-31 11:32:00] |
| [黄云]: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被申请人杨武的代理人吴蘋及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隆公司的意见,代理人吴蘋拒绝调解。 [2007-3-31 11:32:13] |
| [黄云]: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合议庭当庭发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并当庭送达了以上文书。 [2007-3-31 11:32:25] |
| [黄云]: 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区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区法院执行局于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2007-3-31 11:32:36] |
| [黄云]: 由于被执行人杨武3月29日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于3月30日下午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法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2007-3-31 13:44:58] |
| [黄云]: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3月25日起,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参加了协商,目前尚无结果。 [2007-3-31 13:45:29] |
| [黄云]: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我们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理性、妥善地处理好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分歧,对当事双方合法、合理的诉求都将给予尊重和保护,反之,绝不迁就。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007-3-31 13:46:11] |
| [黄云]: 据了解,区法院还在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我们希望双方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相关情况通报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2007-3-31 13:46:36] |
| [主持人周波]: 感谢黄区长就拆迁案的有关问题向大家做了一个详细而全面的通报。下面我们进行新闻发布会的第二项议程,请我们大家对关心的问题提问。 [2007-3-31 11:33:14] |
| [香港《大公报》记者]: 我们看到网上状如孤岛的照片,到了晚上那个片区是一片漆黑,您怎么看待在还有拆迁户的情况下断水断电这个问题?第二,在城市开发过程当中存在开发商的赔偿过低的情况,你认为他的赔偿要求合理吗? [2007-3-31 12:08:04] |
| [原九龙坡区房管局局长邓小如]: 刚才这位女士提出的问题,我想做一个回答。的确,网上对断水断电的情况,各方都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拆迁是2004年9月正式动迁,这个片区的拆迁公告发布以后,片区的老百姓就积极主动的搬迁了,老百姓搬迁非常的踊跃,绝大多数都协议搬迁了。当时,杨武这一户也自行的停止了营业,他的房屋也没有再出租。房屋一直就是闲置的,也没有人看管,里面就是空的。我们找拆迁人反复的了解了一些情况,拆迁人给我们申诉了这么一些理由:拆迁人说由于这个片区水、电设施设备都非常的陈旧、老化,整个片区拆迁以后有严重的不安全的隐患,这是他们的一个理由。如果不及时的拆掉,随时可能发生不安全的问题。第二方面他们也强调,已经在这个项目投资近三个亿,每天他们要承担6万元的利息,所以他们说我们也是企业,我们也有几百号人,也要吃饭,也要推进这个建设。由于这个片区已经没有人居住,所以他们申请了管网部门把水、电设施进行了拆除。 [2007-3-31 12:09:44] |
| [邓小如]:
但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拆迁人尽管有安全的因素,也有他们投资损失的因素,不管什么问题,不管什么理由,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还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就断了水电,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是不恰当的。 对于这位记者同志提出的,大家说这个价格太低了,网上也是说价格太低了,所以当事人不能接受的问题。按照拆迁条例和建设部估价的有关规定,拆迁的价格不是开发商定,也不是由政府定,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确定。而且这个片区的评估机构是由该片区的被拆迁人通过投票选举选定的,我们重庆市的金地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这个地段的商品房的平均均价,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年代、建筑面积以及区位等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拷问做出了这个评估的结果。而且这个评估结果是在拆迁现场进行的公示、询意,询意以后才正式出了拆迁价格的报告。由于杨武这一户最后他们提出的价格低了,我们又要求通过一些程序,重庆市房地产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这个评估的结果,又进行了确认和采信。所以这个价格是这么形成的。谢谢! [2007-3-31 12:12:34] |
|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上个星期听说他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我们想了解一下上诉的情况如何?第二个问题,这个事情拖了这么多年,我们想了解一下拆迁的过程为什么拖了这么久没有达成协议,双方彼此最大的分歧在哪里?谢谢! [2007-3-31 12:12:50] |
| [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任忠萍]: 关于吴蘋申请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的情况,我们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任何的消息。关于长时间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这个项目自2004年9月实施拆迁以来,一直有其妻吴蘋与拆迁人和工作人员协商,吴蘋在这个过程当中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又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回避与拆迁人的联系,拒绝我们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导致双方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他们补偿安置的分歧的主要点有这些方面,一个是她认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偏低;第二个大家所知道的房屋安置的具体地点;第三个她自93年以来对这个房屋的500余万元的赔偿问题,坚持要求先谈赔偿后谈补偿,也增大了协商的难度,所以导致现在没有达成安置协议。 [2007-3-31 12:14:52] |
| [工人日报记者]: 刚才听了我们黄区长的介绍,说鹤兴路改造这个旧城项目的确涉及到不少公众的利益,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私人的利益就应该让路于公众的利益。但是在这次两会上,将实施的《物权法》又把公众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基本上并列起来了,就是同等重要,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两种利益关系呢?九龙坡区你们是怎样看待这个事情的?谢谢! [2007-3-31 12:15:32] |
| [九龙坡区房管局局长伍修万]: 对于刚才工人日报的记者提出来的问题我来回答。是否认可大家自己斟酌。鹤兴路片区是杨家坪最老的一个旧城区,消防房屋的安全隐患及其的严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群众多年以来急切的盼望对这个片区进行改造。按照批准的杨家坪商圈的城市建设规划,鹤兴路片区改造它涉及到杨家坪环岛、大建路、轻轨以及公交换乘站等多项市政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通过旧城改造能够及时的消除严重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片区的改造,能够解决长期困扰该片区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前面黄区长在通报情况的时候已经做了说明,有159户居住面积不足35平方,最少的8个平方,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当地政府。通过这个片区的改造,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城市的配套功能,更好的创造居住和生活环境。在整个旧城改造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当中,政府和法律都将保护每个个体投资利益主体的合法的权益。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2007-3-31 12:17:03] |
| [新华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网上在讲杨武一直居住在这个“孤岛”上面,我想问一下目前最新的情况,杨武是不是还住在这个“岛”上?还有一个据我了解这两天双方也在加紧协商,目前双方协商最新的进展是什么?吴蘋有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她原来的要求她有没有做出让步,第二个问题就是从前段时间从网上看,绝大多数的网民都对吴蘋持一种支持态度,我看有些网站的投票统计大概有85%的人都支持吴蘋的行为,我想问问黄区长,你觉得这个状况透露出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心态和一种公众的心理,原因是什么?谢谢! [2007-3-31 12:18:10] |
| [黄云]: 目前杨武还在尚未拆迁的房屋之内。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现在因为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据我们了解法院仍然在积极的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双方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共识来妥善的处理这个问题。至于她还提出一些什么具体的情况,我们不是太了解。第三个方面,最近网上对鹤兴路的这个问题的确有各种评论,我们认为,第一这个事情出现之后,很多社会各界社会人士对这个问题很关心,这是正常的。我想通过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促进我们政府以及我们的全体公民都能够通过这个事情大家进一步的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的依法行政,妥善的处理一些社会矛盾,我想将会是有益的。 [2007-3-31 12:18:41] |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两个问题,一个小问题请问一下区长,据我了解从02年开始,重庆就已经建立了土地储备的制度,从原则上来讲应该是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因为土地储备嘛,开发商拿到手里的就是熟地。但是在拆迁的过程当中适用的是不是另外一种规则?我听说这个事情本身不管政府什么事,主要是企业和拆迁户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是这样的关系,这里面是不是有另外的规则在运行?第二个问题想请教一下黄区长,这个跟拆迁也有关系,因为平常见九龙坡区的领导可能也不是很容易。我想问一个相关的问题,我听说最近有一个招商引资非常成功的项目是100多个亿的这么一个项目,你们三个月好象平整了相当于两倍于南坪隧道工作量的土地,好象拆迁搞得非常成功,我不知道这个是怎么操作的? [2007-3-31 12:39:21] |
| [黄云]: 这个什么项目我还不知道。 [2007-3-31 12:40:07] |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100多个亿,具体的名字我忘了。到年初的时候可能要进驻。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及到拆迁,涉及到土地供应这一块。 [2007-3-31 12:40:29] |
| [主持人周波]: 第二个问题回头你了解清楚了然后再去找九龙坡区有关部门再做一个了解。 [2007-3-31 12:40:47] |
| [任忠萍]: 我们城市房屋拆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项目业主自行拆迁,然后就是记者提到的土地储备的项目拆迁。这个项目南隆是这个项目的项目业主,他取得这块土地的时间比较早,所以整个项目的实施属于项目拆迁,项目业主实施的拆迁,不是土地储备项目,所以政府没有介入这个项目的具体的拆迁。整个拆迁过程都是由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关批准文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后,经过依法审核核发了拆迁许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代理单位具体实施拆迁。是这样一个过程。 [2007-3-31 12:41:04] |
| [重庆晨报记者]: 吴蘋说他们这个拆迁是他们和企业之间的商业利益的分歧,我们政府认为这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刚才领导也讲了一下我们对公众利益的一个理解。我想问一下咱们这个旧城改造肯定都是拆旧换新,这个城市面貌的变化也是以旧换新,但是如果说旧城改造都是以这个为标准,那么是否都涉及公众利益的标准?这是不是过于宽泛了?我们在拆迁中是如何界定这个拆迁是涉及公众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2007-3-31 12:30:12] |
| [任忠萍]: 城市房屋拆迁不是说有公众利益就可以拆,然后有商业利益的就不能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实施拆迁、项目业主申请拆迁许可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经过相关部门取得了相关批准文件,然后落实了补偿安置的资金,落实了安置的房源,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行政机关就应该依法帮助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强制拆迁在我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的拆迁管理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裁决的限制搬迁期限之内,我们对于没有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这些所有的拆迁的行为以及申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以及申请行政强拆的行为都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2007-3-31 12:30:35] |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刚才黄区长介绍了如果4月10号被拆迁人仍然不自行拆除的话,法院将责令进行强拆。如果在4月10号大限以前达成了协议的话,我想外界也许会猜测政府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了某种默契,那么您对此怎么看? [2007-3-31 12:30:58] |
| [黄云]: 首先我们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双方达成协议是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第二就是这个问题,刚才大家也说了,他既有公共利益的成份,也有被拆迁人利益的成份,也有拆迁人利益的成份,同时还有被拆迁人之间他的利益是否平衡的问题在里边。我们政府的态度就是对于任何利益主体它的合法的利益,我们政府都要给予尊重和保护。第三,这个问题的确现在在积极的调解,肯定只能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的要求下来开展这项工作,而绝不允许搞什么暗箱操作,所以我想只要大家都是在以法律为依据来处理这个问题,就不会造成引来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 [2007-3-31 12:31:43] |
| [法制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咱们在座记者的有新闻里写到,说咱们拆迁公司是属于咱们房管局的,如果这个属实的话,作为房管局既是拆迁一方的领导,又是主管机构又是裁决机构这样做是不是合适?第二个我想问一下吴蘋说要拿补偿金、赔款,赔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凭什么要这个钱? [2007-3-31 12:32:57] |
| [邓小如]: 关于拆迁公司这个项目是由我们九龙坡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接受的委托。这个拆迁工程处是在90年成立的这么一个自收自支的一个事业单位。92年成立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它的拆迁的资质是经过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评定、确认的资质,所以它是一个有资质的二级拆迁机构。对于拆迁来讲,房地产管理局他是作为政府城市房屋行政拆迁的主管部门,无论是拆迁公司也好,拆迁工程处也好,我们对他们是一个业务指导,是一个监督管理的关系。这是这位记者提的一个问题。 [2007-3-31 12:44:10] |
| [邓小如]: 第二个问题,她提出500多万元的补偿,这个在我们下达行政裁决以前,杨武这一户一直坚持要先谈赔偿,后谈补偿。赔偿她的确提出500多万,500多万说的是什么?到底有没有道理?这500多万她提出的,一个她说你们政府93年就说要改造改造,结果没有改造,那么我的生意受了影响,所以应该给我赔偿。她算下来有400多万。我们在座的记者同志都知道,政府的旧城改造是一个规划,什么时候动迁,要以拆迁公告为准,不是说我们这个地方在政府有些规划里说这个地方要进行旧城改造了,那么你就要给我赔偿。我觉得这个道理可能一说大家都比较清楚。当然还提出动迁以后她没有经营,经营不了了,也要要求给予赔偿。另外还要求她的房屋上面有85个平方的无证建筑,按照法规的规定,赔偿是按照产权证上证明的面积进行补偿。这个吴蘋她这个219平方以外,楼顶上就有85个平方的无证建筑。她要求对无证建筑也要进行补偿。所以这几项加起来就是500多万。而且要求是要先赔了我们再谈补偿。所以加大了协商的难度。 [2007-3-31 12:46:45] |
| [任忠萍]: 我补充一点。关于提出93年以来的赔偿问题,因为按照我们拆迁条例的规定没有发布拆迁公告以前,这一块是没有计算补偿的,再加上93年直至我们实施拆迁这个期间,整个片区广大的业主也好,单位也好,都在正常的经营。而且就违章建筑这一块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不予补偿,所以我们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予主张。 [2007-3-31 12:47:24] |
| [主持人周波]: 刚才九龙坡区区长黄云同志介绍了拆迁案的有关情况,主席台就坐的区政府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和记者感兴趣的问题回答了大家的提问。今天我们的新闻发布会的各项议程就暂告一段落,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心关注。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07-3-31 12:4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