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真正选拔出老百姓信得过的领导干部,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厅近日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导向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和群众满意度评价反馈机制,力争通过今后几年持续不断的努力,实现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到2009年底,使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80%以上,至2012年底,达到90%以上。
建立凭科学发展实绩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导向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凭科学发展的实绩用干部,引导领导干部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推进发展,进一步形成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导向机制。对干部的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做到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并重;突出关注民生,既注重考核发展绩效,又注重考核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廉政建设,既注重全面评价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还注重考核干部的廉洁自律、公众形象。同时将把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
建立体现“三公”、“三意”、“三匹配”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干部交流和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等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公开度、透明度,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
《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民主推荐干部的公开度,扩大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人员范围,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要领导岗位人选的民主推荐;进一步改进任前考察方法,对党政班子副职人选原则上实行差额考察;进一步完善任前公示制度,扩大任前公示的范围。《实施意见》还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完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办法,使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有机结合。同时要探索建立干部与任职岗位的适应性评价制度,对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及时予以调整,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人岗相宜、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用人机制。
建立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
《实施意见》尤其重视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监督机制,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纪律的教育培训;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实行全程监督,对破格、越级提拔和犯错误免职干部重新启用等情况,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方可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跑风漏气”、“拉票贿选”、“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现象和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立项督办或直接查处。同时,对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将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评价反馈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每年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对全市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防止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测评。对区县(自治县)开展测评,各方面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50%;对市级部门开展测评,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干部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40%。被测评单位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80%,且满意率大于不满意率的,为群众满意单位;在70%-80%区间且满意率大于不满意率的,为群众基本满意单位;未达到以上比例,经调查了解,的确用人不正之风较为严重的,为群众不满意单位。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其党政领导班子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领导集体(班子),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者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