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资料图
“许霆案当然判重了,100%的网友都持此观点!”“法官的裁决必须要有尊严,我不怀疑,这是规则!”震惊全国的“许霆案”昨天在重庆全国人大代表团审议现场引发了一场激烈“辩论”,正反方代表引经据典,淋漓尽致阐述各自观点。
许霆案判重了
主要观点
正方
许霆ATM取款17.5万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正方代表
★陈忠林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论据1:不是所有人都懂法,市民去银行存取钱就必须先学银行法吗?许霆案件在网上,100%的网友认为他该判,但是判重了,这是一个普遍的“理”,法官在量刑时为何不充分考虑大部分人都认可的“理”?
论据2:我对过去5年全国的犯罪数据做了一个简单计算,普通民众大概400人中有1人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00万人有20万人犯罪,而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等)200万人中竟有约2.5万人犯罪,最懂法的人犯罪几率竟然是普通人群的5倍。所以不能说不懂法就一定会犯罪。
论据3:ATM机当然不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提供资金融通,进行投资的场所,ATM机只是金融机构放钱的外置容器。许霆何有“盗窃金融机构”之罪呢?
★陈万志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
论据: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应该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银行因为仪器故障让部分用户的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许霆让银行公有财产受到损失,性质是一样的,为什么判决就不一样啦?
★蒲海清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
论据:说许霆偷盗,大家都没有意见,可是偷一次和偷十次总是有区别的,任何事情都要看情节轻重来量刑。许霆案现在有很多争议,确实可以引发很多法律议题,是一个极端的但又能说明很多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案例写入普法教材,让更多的人学习。
反方
主要观点
公众不能影响量刑
反方代表
★钱锋 身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论据:因为我没有经过庭审,也不是这个案件的法官,对整个案情来龙去脉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对“许霆案”的结论还无法做出判定。但是,我认为,法院判案一是要依据法律,二要依据事实。在一个法制社会,不管法院做出什么判决都应得到肯定,这是一个标志。现在对此事的舆论很多,我想广东的法官会关注舆论的评价,但是相信法院还是会按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的。
★韩德云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
论据:我倒情愿许霆案件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他是被冤枉的,我希望他是最后一个受害者。我以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公众影响,合法审判与合理审判不能混淆,对垄断机构的愤恨不应变为对公权机构的愤恨。
论据2:许多网民都对许霆表示了同情,这种同情是蕴涵着对垄断机构的愤恨,但我们不能将这种愤恨衍生到对公权机构、裁判机构的愤恨上去。如果是这样,社会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秩序。
★李小燕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教师
论据:法律和纪律本来就是约束规范人的,你要不犯法能判你的罪吗?从教育学生的角度来说,这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法制观念教育,让学生从小就养成一种自律的规范。就像制定班规一样,也应该严格一点,让学生思想上有深刻的认识。这样做是学生进入社会之后,会更加深受单位的欢迎。
★刘卫星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
观点:对于许霆案是否判重我只能保留观点。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我认为,现在银行发展迅速尤其是网络技术的提升,相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显得不够完善,比如电子银行的相关规范就还没有立法,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新现象就不好用法律去解释了。我认为,许霆案的真正意义就在于此,它将进一步加快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进程。 (特派记者 高晓燕 林克勇)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某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