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后命运再次改变
如果不是去年底那次公务员考试,刘非以为那次“一夜情”事件已经彻底离自己远去。
2007年年底,重庆招录公务员。这是刘非首次考公务员。当时他隐约就有些担心:几年前那次处分是否会成为自己报考公务员的障碍?
他说,为此他还打电话到人事部门进行了咨询,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影响报考”。
心里有了底,刘非就放心准备应考。他并没有像多数考生一样,报考那些竞争相对较小的区县、乡镇职务,而是直接选择了竞争激烈的渝中区大溪沟街道文秘一职。在随后的考试中,他获得了笔试、面试第一的成绩。
去年12月7日政审后,刘非发现不少和自己一起报考公务员的朋友陆续接到了录取通知,而自己是否被录取却一直杳无音信。12月下旬,再也坐不住的刘非来到渝中区人事局,找到了公务员管理科的彭科长。
刘非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彭科长很客气地说,因为我在政审中被查出不符合《公务员法》第11条第4款之规定,不能被录取。之所以不符合,则是因为我2004年受到过处分。”

推开大门,刘非迈上状告人事局之路。
“商榷”无结果提起诉讼
“难道我犯了一次错,就终身要被剥夺考公务员的权利吗?”刘非语音骤然升高。
他说,虽然曾经犯错,但现在自己已经改正了,因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人事局,不应该因此而拒绝录取。
刘非说,他查阅了《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等法规、文件,均未发现“禁止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报考和被招录为公务员”的规定。
随后,刘非带着他的理由,又多次找到彭科长“商榷”。他想说服对方,让自己“进入公务员队伍”,但最后还是没能成功。
1月17日,他收到了渝中区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
据此通知,刘非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渝中区人事局撤销原行政决定,对自己予以录用。
面试笔试第一是否优秀
渝中区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透露,对于刘非的立案申请,法院觉得有些两难,因为国内没有类似判例可供参考。
这位法官还表示,刘非现在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如果案件开审,是否能适用《公务员法》也还有待研究。此外,关于“一夜情”行为是否会影响当事人被录用为公务员,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
最近部分媒体报道该诉讼已经立案,但渝中区法院3月31日对此予以否认,“法院只是通知刘非交纳诉讼费,但并未发出立案通知书,也就是说刘非的诉讼尚未正式立案。”
渝中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公务员的录取是在“公开”、“择优”的大原则下展开的,而对“优”的认定要综合考虑道德品质等各种因素。换言之,笔试面试第一,并不表示当事人一定就“优”、就能够被录取;人事局对刘非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是完全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慎重研究后决定的。尽管大家对刘非的遭遇都很同情,但也爱莫能助。
对于刘非通过了考试资格审核的问题,这名负责人介绍,“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核”这一环节,只是对报考人员进行年龄、性别、学历方面的审核,报考人员的档案只有在决定是否录取时,才能到人事局手里,“如果在考试资格审核时就进行档案政审,工作量太大、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