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恕诚曾说,“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崔建远则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与会的律师们认为,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家亦未能将“水权”表述明确。如果《办法》精确划定“水权”概念,势必在引起纠纷时,出现与上位法相悖的情况。
显然,铜梁没有能力也不敢有所突破。仅在《办法》的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依法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水资源开发权、取水权、用水权和排水权。
除此之外,铜梁的立法原稿还在“初始水权”、量化取水权和排水权等等问题进行了修订。譬如,“初始水权”在原文中被称为“天赋权”;原文中规定的“经过市水行政部门批准”,业已改为在修改过程中,需向市水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经过批准’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比较麻烦。”刘尚斌说。
2008年1月,在第三次送报铜梁县常务会时,《办法》终于获批。
破立与尴尬
周懿认为,《办法》的价值核心,就在于以经济杠杆来调节各个用水主体之间的矛盾。
根据《办法》规定,水权转让包括用水权转让、排水权转让两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全县的水资源情况,将每年度的用水、排水指标分配到各行业、各单位与各乡镇,他们可将未用完的用水、排水指标上市交易。
这样一来,各单位就不得随意地用水、排水。否则,一旦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指标,就要到市场上花高价钱购买指标,若买不到指标,将承受更重的行政处罚。这也意味着,在相对节水的单位,可在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通过水权转让可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理论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水权改革。至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中国其他地方有这么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办法》的制定,无疑为将来重庆市制定全市性的水权管理办法,做了很好的尝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研究组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
重庆市水利局新闻发言人卢峰则直言,如果在铜梁出了成效,甚至对于全国的水权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对于县出台的《办法》,铜梁永磁材料厂厂长李佰荣表示支持。但是,一旦在水权的分配上不着重考虑,“如果分配量过多,其分配与此后的交易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分配量过少,势必引起水价非合理性上涨,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破解“万里长江的国资流失”
水权立法:中国被逼上水泊梁山
不难发现,遭遇水资源枯竭困境的中国已经被“逼上梁山”或者说“逼下水泊”:水权改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取水、用水、排水行为,保障水权(使用权)交易的进行,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不小心,铜梁成了冲在最前头的“黑马”:重庆首部水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这里诞生了。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