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赵女士花40万购买了40万股重庆啤酒法人股;15年后,股票身价涨了30多倍,40万变成1363万元。赵女士认为,股票是她15年前挂靠丰达公司买的,股票应属她。但丰达公司却认为自己才是股票合法持有人。一审赵女士胜诉,丰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五中院。昨日,这起我市最大标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案在市五中院二审。
股票15年身价涨数十倍
赵女士是建行杨家坪支行退休职工。1993年,由于购买法人股必须是以单位名义购买,当时她就与131名建行职工联合出资40万元,以挂靠名义,通过九龙坡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现重庆丰达建筑集团公司),以每股1块钱的价格购买了重庆啤酒40万股法人股。购买时,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法人股的全部收益归实际出资人,五建公司只为实际出资人购买法人股、受领股票红利和股息提供协助。
去年4月,其他131名出资人将自己所有份额以每股1元钱的价格转让给赵。后来,重庆啤酒股改,经过几次送配,原有的40万股法人股变成了50.7万股,按昨日26.9元的收盘价算,40万的股票升值成1363万。赵女士认为自己是50.7万股股票的主人,而丰达公司认为,自己才是合法持有人,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赵女士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赵女士等人,不但实际掌管控制股票,还取得股票的收益。于是判定这50.7万股权归赵女士所有。丰达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
谁出资成争执焦点
昨天上午二审开庭。丰达公司认为,这50.7万股重庆啤酒股票,是公司多年前的投资,请银行代办的,而赵女士是同一家银行工作人员,要拿到丰达公司办理购买股权的手续很容易,不能说谁拿到了这套手续,股票就是谁的,应以书面登记为准,手续登记的权利人丰达公司才是真正的所有者。但赵女士认为,当初所有手续都是集资购买股票的银行员工办理的,所以手续都在员工手里,他们才是股权所有者。
原告突撤购股证据
庭审时,赵女士突然要求撤回一份自己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而丰达公司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当初购买股票时,钱是拿银行的公款购买的,假设这50.7万股股票是赵女士和她的100多位同事集资购买的,那么就是挪用公款购买股票,就算没达到3个月,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但按《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单凭这点,赵女士和同事们购买股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赵辩称,当初由银行垫资购买股票但几天后就将钱还了,自己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张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