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溉澜溪头塘正街82号居民柳明富家收养3条狗,上个月因拆迁搬家时,他也曾想丢掉两条狗。柳先生说,溉澜溪片区原来基本是平房和老式楼房,居民们都有养狗防盗的习惯,加之卫生环境本来就差,也没人理会狗带来的卫生问题。现在要住进新小区了,不再需要狗看家护院,更重要的是,没人愿意让新房子被狗弄脏。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了将狗丢掉。
“这次‘礼嘉事件’并不是打狗行动的开始,更不会是结束。”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陈文巧以及协会创始人陈蜀敏告诉记者,此前,在长寿和大渡口也相继发生过两起因“疯狗咬人”引发的政府打狗风波。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重庆市政府即将对养狗实行收费的户籍管理,流浪狗种群还将进一步加大。虽然各区也可能建立流浪狗收容场所加以应对,但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都没有事先预防动物被丢弃重要。如果大家都能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狂犬病是基本不会有肆虐空间的。小动物协会呼吁所有小动物饲养者不要丢弃小动物。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小动物的安全,也关系到每位市民的切身安全。
“礼嘉疯狗事件”并非疫情暴发
据市防疫站传染病防治所所长李勤介绍,从2006年开始,重庆狂犬病病发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城市狂犬病患者比例大为增加,这与城市养狗量增多特别是流浪狗数量增多有关。
此次礼嘉镇虽然出现居民被狗集中咬伤,但并未有人或动物被确诊为狂犬病,缺乏狂犬疫情构成的必要条件。不过,疑似狂犬连续将人咬伤,确实应该重视。类似事件需要由卫生和农业部门进行调查,然后制订处置方案。
目前关于狂犬疫情最详尽的管理法规是2006年农业部颁布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该规范对疑似狂犬如何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扑杀。”但是,对于疫区内感染狂犬病毒症状不明显的动物甚至根本就没有症状的动物,规范只要求进行免疫,未就扑杀与否详细说明。
李勤说,狂犬疫情属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调控范畴,各级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有应急预案。狂犬疫情应急机制应属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的一部分。因此,并不能说政府缺乏对狂犬疫情的应急机制,政府也没办法对所有种类的疫情都建立专有应急机制。
对政府官员的一道特殊考题
“我们不能奢望从文件法规中找到所有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文件法规只是确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大原则!”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唐尧认为,如果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是一门大炮,那集中发生的狗伤人事件就是高射炮瞄具下一只小小的蚊子。作为炮手的政府应当练就的,就是如何用这门高射炮准确地将蚊子击毙。
2007年颁布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处置一切突发事件的根本准则。该法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此,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导制订详尽的处突方案。
唐尧认为,是否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官员的一场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置并非都有章可循,官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尤为重要。同样在不违背大原则的情况下,不同能力的官员对同一突发事件的处置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2006年,云南牟定县也曾暴发过狂犬疫情,当时,该县政府采取将全县犬只进行强制扑杀的方式遏制疫情扩散,就曾受到广泛质疑。因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必须慎之又慎,不仅要顾及事件本身,还应充分考虑社会效应。
唐尧认为,礼嘉镇政府此次对辖区“疑似狂犬疫情”的处置是基本成功的。首先,其处置及时,疫情没有扩散,狗伤人情况得到遏制。其次,事件处置过程和完毕后社会稳定。
但是,礼嘉镇对此次突发事件的处置并非就是完美无缺。处置突发事件时,不可避免会损害到个人或公共利益。在需要对利益进行取舍时,政府的处置原则只有一个———将损失降到最小。礼嘉镇而采取传统的“棍棒+人海战术”对付疯狗,其风险性是很大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已经经过免疫的圈养家犬进行捕杀是否妥当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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