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渝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理由分为四种:“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办案人员出差,得等他回来”、“太忙,没时间安排”、“领导不同意”。孙渝说,如果说第一种理由尚属于“有技术含量”的托辞,而其余三种则根本无理可讲。
不过,有技术含量也好,无技术含量也罢,只要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就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逐渐地,《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批准”二字,成为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必要条件。
两部法律当面对掐
事实上,在制定新《律师法》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充分考虑到了新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问题。因此,在新《律师法》33条中,法律制定者干脆直接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表述为:“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即便如此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从此就一马平川了。
不少律师反映,新《律师法》实施后,他们持“三证”到看守所要求见犯罪嫌疑人,仍被警方要求出具公、检侦查机关签发的会见许可。而后者根据新法,又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许可。
如此,“会见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尽管重庆警方并未就此接受记者采访,不过信报记者仍从当事律师那里获知了警方否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多数警察都坚持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为普通法。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普通法应服从于基本法。
对于警方的这一理论,律师们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法律执行应当依据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在保障律师会见权上应适用《律师法》。
对于两种不同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为普通法。在原则问题上,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大于普通法。
但是,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因此,在涉及非原则性法律问题上,应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具体到律师会见嫌疑人权利来说,如果《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条款出现冲突,应以《律师法》为准。”陈忠林说。
“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
新律师法改变中国司法格局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只有在审查起诉期间,才能会见到当事人。而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检察官是见不到当事人的。与此相反,律师却能从公安的首次讯问开始,就通过会见收集相关证据。这意味着,“在我律师到来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将在中国内地成为现实。
与律师信息不对称 检察官担心优势不再
“全重庆至今还没有出现过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即便是在新《律师法》实施前,两者相见,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
这位检察官坦承,以前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起诉时,的确会对律师采取“拖时间”的策略。不过,这在法律允许的时限之内。而新《律师法》实施以后,检察官们即便想拖延时间,也无计可施了———律师们已经不必通过检察官们签发的会见许可,就能直接到看守所约见嫌疑人。当然,约见是否能成还是警方是否给予安排。
然而,新法的实施,又容易出现一个让检察官担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会见同案的不同嫌疑人。但如果律师可不经批准随意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完全就可以分两次进入看守所,分别会见一个案件的两名当事人,导致串供发生。指望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能够记住某位律师是否在不同时间,需要会见嫌疑人属于同案,基本不现实。
而在检察机关握有“会见批准权”的时候,这种情况就会基本被杜绝。而且,掌握“先机”的检察官,在与律师对薄公堂时,会占据一定的优势。而如果严格按照新《律师法》操作,这个优势将不复存在。
这位检察官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只有在审查起诉期间,才能会见到当事人。而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检察官是见不到当事人的。与此相较,律师却能从公安的首次讯问开始,就通过会见收集相关证据。这就意味着,“在我律师到来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将有可能在大陆成为现实。
如此一来,“至少时间上,我们已经落后了。”这位检察官说。
此外,新《律师法》中律师的“阅卷权”也让这名检察官担心。以前,律师要查阅自己代理案件的所有卷宗和证据,只有等到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才能如愿。在检察机关,他们只能查阅到小部分卷宗。而现在,律师要查阅卷宗和证据,直接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不能拒绝。
“今天上午就有一位律师,将其所代理案件的全部证据和资料全部复印带回家了。”这名检察官叹息:律师的阅卷权能让律师了解到检察院掌握的所有证据和起诉意图。而相反,检察院却看不到律师所收集的任何证据。知己知彼,律师就能针对检察官的证据和起诉意图,查找自己辩护的漏洞,制定相对完善的对策。
公诉成功率将下降 重庆探索证据开示制
失去律师会见审批权的检察官们并没有“坐以待毙”,如何在老对手面前挽回优势,是新《律师法》实施后,他们思考得最多的问题。
检察官们认为,新《律师法》的实施,将对检察机关会造成三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是庭审的对抗性会更加激烈。律师与检察官的同时起步,收集的证据将会更有说服力。而庭审的激烈对抗,也就要求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必须提高。
其次,是以后的庭审中,突发的辩护意见将会增多,这就要求检察官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当时就做出判断并应对。
第三,检察官的指控成功率将会下降。因为由于律师比检察官更加机动灵活,就有可能掌握检察机关都无法掌握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对审判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检察官来说甚为重要,他们必须用最大努力扭转局面。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正在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据了解,这种制度就是在庭审前,由控辩双方开示各自的证据,检察机关将证据开示给辩方,辩方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在开示之列,其余应无保留开示,包括证人证言在内。这就让控辩双方做到心中有底,避免为重新取证延期审判。同时,市检察院还将及时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判断。
“但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在探索。”这名检察官说,在理想的状况下,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开示各种证据,但实际上,律师已经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就掌握了检察院所有的起诉证据,那么律师很可能就不会将自己关键性的证据拿出来,同时还会将自己的辩护意见随时进行修改。
目前检察官对所有案件的处理都等同于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就进行介入,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关联性以及程序合法上的核实,并对公安机关进行引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据的漏洞被律师抓住,导致指控失败。”这名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