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无处罚条款难以形成威慑力
重庆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卢清钟说,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调整劳动管理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职工共享发展的成果。
但在目前的现状下,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还存在制度性障碍,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格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卢清钟说,目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最大的难点是法规上的不足。《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都有说明,要求企业要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方面,2006年3月实施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提出,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都没有具体的处罚。
卢清钟说,工资问题是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焦点问题,尽早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把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作制度从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协商双方主体力量对比不均衡易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企业一方处于资本强势,还有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而工会和职工代表一方受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工会主席本身也是企业的被管理者,而职工代表中具备集体协商知识的人也很少,在协商涉及的一些重大议题和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上表现出“不会谈”甚至“不敢谈”的情况。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也到过江苏、福建、上海等一些集体工资协商做得好的城市。我市存在的问题就是工会力量薄弱。因为有些非公企业工会的人员本身就是打工的,也怕丢饭碗,还有一部分工会成员是老板的三亲六戚,谈集体协商更是不可能的了。而对于职工方来说,他们只需要一个劳动岗位。
而最重要的,就是一些区县并不重视,因为地方政府怕强力推行这种方式,担心影响招商引资,所以不支持开展。
卢清钟说,现在有不少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导致员工盲目要求工资增长。这使得不少资方对集体协商“畏之如虎”。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工会或企业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协商,不仅员工可以提出涨工资,企业也可以依据经营状况,提出不涨或降工资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宗旨,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工资分配问题的劳资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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