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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对七种违法情形细化认定条件

  记者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近日,《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旨在强化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其中,正文共22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时间以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以及设施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范围、标准、联网和验收要求,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处理,数据运用要求以及数据超标、超总量判定方法;细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

  “而附件则对涉及自动监控的主要违法情形分别细化了认定条件,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也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上述负责人介绍,附件涉及了以下七种违法情形的认定。

  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情形的认定:未按照规定的点位、指标实施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安装位置、采样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

  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情形的认定:未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或传输监测指标;未按标准规范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按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等

  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认定: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报告、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不规范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等。

  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情形的认定: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相关规定;记录缺失或不全;电子记录未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发现数据异常或超标等情况不报告的情形的认定:未及时核实反馈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及时标记异常情况;发现数据异常未报告。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情形的认定: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谎报设施异常或实施虚假标记;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认定:虚报生产运行情况,或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提供虚假运维台账记录;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

  该负责人表示,同时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将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记者 林楠)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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