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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发布多个案例,涉及隐私权、加强劳动保护以及人格权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许多人觉得它遥不可及。实际上,宪法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

  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近日,重庆法院发布多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与你我息息相关。

  关键词 隐私权

  私自调查“情敌”信息

  女子登报道歉并赔偿

  “我就是想证明那个女人品德败坏,没有资格当干妈的儿媳,不想让干妈受骗,怎么能算侵犯隐私呢?”近日,市五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判决侵权人熊玲(化名)停止侵权,删除已获取信息,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事情要回到2020年。当时,熊玲机缘巧合认识了张女士,对方想让儿子程强(化名)与其交往,遂介绍双方认识。熊玲对程强“一见钟情”,对方却明确表示拒绝。熊玲认张女士为“干妈”并居住在其家中,试图与程强“日久生情”。

  在2022年8月,程强带回了女朋友袁女士,并于次月将熊玲“赶出”了家门。熊玲认为,是袁女士勾引了程强,便将其视为“情敌”,一心想拆散二人。她四处收集袁女士的个人信息,并向程强父母传递袁女士的不实消息。

  2023年3月,熊玲到袁女士刚购买房屋的售楼部,编造债主身份打探其具体房号,又向袁女士原来的房东打探袁女士的信息,并伺机保存了袁女士医保卡的照片。

  袁女士认为熊玲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私人生活的安宁,造成精神损害,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一、二审认为,熊玲私自刺探袁某个人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本案中,熊玲私自收集袁女士医保卡信息、购买房屋信息、租房信息等的行为,侵犯了袁女士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给袁女士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了影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键词 加强劳动保护

  装修公司跑路后

  法院帮农民工拿到辛苦钱

  某装饰公司雇佣32名农民工提供劳务,未结算工资就跑路了,农民工要如何拿到辛苦钱?近日,忠县法院依法审结这32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70余万元。

  汪某、冉某、龙某等32人在某装饰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中做木工、泥水工、水电工等,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汪某等32人均系按件计费,自行制作工资单,由某装饰公司财务人员不定时以该工资单为基础与工人结算工资后付款。

  2022年7月,某装饰公司突然关门停业,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不知所终。汪某等32人多方寻求索要工资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忠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多次传唤周某,其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决定依法拘传周某到庭,与32名工人当庭核对了工资金额并出具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等32名农民工向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可随时请求装饰公司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遂判决某装饰公司向汪某等32人支付尚欠劳务工资7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接受劳务,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重对自身权益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人格权

  看不惯别人“晒”朋友圈

  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被罚

  前不久,大渡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故意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者在指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以指定的账号赔礼道歉。

  周光信和汤明都是在重庆主城区执业的体能培训教练,2018年彼此加了微信,但两人没有任何来往。

  周光信喜欢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日常信息,汤明经常在朋友圈看到周光信各种“晒”,内心觉得他非常高调,逐渐产生厌恶感。

  2022年3月的一天,汤明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周光信发了一张图片。汤明对此非常厌恶,就开始恶意评论,并截图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制作文案文本对周光信的形象进行丑化。

  周光信发现汤明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之后,要求其删除信息。

  汤明却继续我行我素并将某微信群名称改为“周光信与狗不得入内”,还通过该微信群和另外一个同行群多次传播侮辱信息,其中一个微信群的人数高达480余人。

  汤明的行为给周光信的生活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导致周光信在亲友圈、职业圈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周光信将汤明告上了法庭。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汤明以指定的微信账号在指定的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向周光信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汤明表示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案已经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也是公民起码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也将人格权单独列编,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本案判决对侮辱他人者以指定方式赔礼道歉,既是对宪法精神的生动实践,更是对宪法的生动宣传。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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