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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税额七折 家庭免税面积调整为180平方米

  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决定》提出,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3年9月,我市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相关政策落地平稳、反响总体良好。

  为深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改革,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在去年9月政策调整基础上,我市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决定》施行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根据《决定》,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将不同交易价格区间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对应执行的0.5%、1%、1.2%三档税率,调整为统一的0.5%一档税率;将试点(2011年)以来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增加“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廖雪梅)

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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