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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信贷政策调整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发布消息称,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通知精神和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重庆市政府调控要求,已对重庆市住房信贷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将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其二,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如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如有),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同时,相关通知还明确: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黄光红)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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