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3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条例》,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作解读。
在政府与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同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其他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在规划与建设上,《条例》强调线网规划的刚性,要求编制时遵循科学合理等原则,统筹与多种公共交通的换乘衔接,提高对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率。还提出轨道交通应与地域风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出入口及附属设施需与周边设施一体规划设计,并鼓励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且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智能化与绿色化提升方面,《条例》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稳妥有序扩展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综合开发建设得到支持,《条例》鼓励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统筹空间资源,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立体开发。同时,明确了综合开发中相关工程的建设要求及用地手续办理等内容。
在运营安全与服务方面,《条例》强化安全保护区管理,要求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对保护区内违规作业的单位明确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建立了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制度,明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实施主体。还明确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大修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建立了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考评。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新增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危害设施设备、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如禁止在特定范围内停放车辆、存放危险物品等,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个人和单位设定了罚款,涉及治安管理或犯罪的,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参照本条例有关运营安全与服务的规定执行,以适应市域(郊)铁路发展需求。(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