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法院:伐木未尽安全义务 七旬老人受伤获赔-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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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13 16:40:44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璧山法院:伐木未尽安全义务 七旬老人受伤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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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林木采伐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七旬老人李德顺(化名)进入伐木作业区域捡拾树枝时被树木砸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判令伐木作业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行承担30%的损失。

该案中,2024年,某林场将租用到期的土地归还当地村民,地上留存树木由村民自行处置。孙大勇、周凯(均为化名)与村民协商后,组织工人砍伐涉案地块树木,卖树收益优先抵扣人工、设备等费用。

同年9月,孙大勇、周凯雇佣的工人现场开展伐木作业时,七旬村民李德顺进入作业区域捡拾树枝,不慎被刚砍倒的树木砸中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医。经司法鉴定,李德顺胸2-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德顺遂将孙大勇、周凯诉至璧山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庭审中,孙大勇、周凯辩称,李德顺明知现场正在进行伐木作业,经多次劝阻仍进入危险区域,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二人及作业工人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大勇、周凯作为林木采伐作业的组织者与劳务接受方,未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也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值守,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与注意义务,其作业行为与李德顺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李德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伐木作业区域存在高度安全风险,经工人明确劝阻后仍执意进入,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李德顺自行承担30%的损失,孙大勇、周凯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二人赔偿李德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林木采伐属于高风险作业,作业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控,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警戒线,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公民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应主动远离高风险作业区域,切勿因贪图小利或心存侥幸忽视安全隐患。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将依法减轻侵权方责任,以公平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郭阳彬 唐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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