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8月9日电(李元元)《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即将于2007年9月15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将“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确立为立法宗旨,从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有四个条款在全国地方专利立法中尚属首次。
首次明确规定建立专利管理职称
在立法过程的调研中,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反应强烈,明确专利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将激发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为重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首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
目前,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已经迈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阶段,为充分发挥技术发展的后发优势,通过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查稽查,将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首次规定再次侵权行为可罚款十万元
反复专利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同一侵权人再次做出侵犯同一专利权,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查处,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首次建立了处理涉外专利纠纷的报告机制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