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养殖规定,同时列入禁养区的还有城市建成区
重庆晚报讯 (记者 李伟)正在甜蜜的睡梦中,突然被一阵猪叫声惊醒——这样的情况在主城各街道辖区将逐步消失。昨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都划入畜禽禁养区。
调查显示,主城散户养猪已有约20年历史,养猪户有数百家,大多分布在居民区和城郊接合部,如江北区溉澜溪养猪场和重庆工商大学江北分校附近。有的养猪户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则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设施。据了解,一头50公斤的猪每天排出的粪便约6公斤,一头牛每天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由于这些粪便和废水往往都是直排,对主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构成一定威胁。
按照《规定》,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规定》还划定了以下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据悉,今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群众投诉热点区域内的养殖场,将全部关闭或搬迁。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