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执法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酒
●行政执法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商 宇)简单粗暴、滥用权力、多头执法……这些有损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形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今后将被明令禁止。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将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执法权力,以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该规章是全国各省区市第一部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基本要素的政府立法。”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的主要管理活动,最直接、最频繁、最广泛地反映出行政机关施政能力的高低,反映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联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是行政机关加强自身改革的需要,也能最大限度防止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立法理念强调以人为本
《规范》在立法理念上突出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机关执法权行使的制约,大量条款规定了相关内容。
《规范》规定,行政执法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严重违反执法程序,行为无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主体名称、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职责、执法依据、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还规定,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进入公民住宅检查;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等。
行政执法应讲普通话
对行政执法礼仪的规范是该规章的一大亮点。着装方面,《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执法标识佩戴齐全。仪表方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举止方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嬉闹,不得到酒店、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得酗酒、赌博。语言方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普通话,用普通话沟通困难的,可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使用当地方言;要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要态度热情诚恳,禁止生硬粗暴。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
对行政执法行为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如何有效地纠错,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规范》对此也有详细规定,首先是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情况每年要受到检查。其次是行政执法考评制度,考评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第三是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对违法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进行过错追究;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被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并由所在行政执法主体调离执法岗位;违法行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规范》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行政立法定下基本规范
规章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商
宇)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这对规范我市行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直辖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近200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制定了215件政府规章,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了上万件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市特色的地方立法框架。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社会各界对立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地方立法出现了与此不相适应的现象:个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高,部门利益保护倾向较为严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缺乏,制定标准和要求不够统一;一些规范性文件法出多门、互相冲突、互相矛盾的现象仍未有效根除;同类立法活动文本不一致、格式不一致、语言表述不一致、用语不规范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等。为此,制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十分有必要。
该规范包容了立法活动从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到公布、备案的各个环节,覆盖了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都适用该规范。
该规范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强,不仅从法案的名称、总则、分则、法律责任、附则和常用句式、常用词语、数字、标点符号的表述规范等方面作了全面的具体规定,而且还按照程序科学、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的要求,对行政立法的各环节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规范明确了政府规章和规范的有效期:本市规章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本市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规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