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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责风暴到法定制度,中国开始为高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
--由重庆出台的全国首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政府规章引发的思考
来源:重庆分社 策划:任卫东 采写:重庆分社刘健、张琴
"官员问责"是2004年度最热的话题之一,从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的悄然引退,到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的引咎辞职,问责意识深入人心。去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更成为全国首部关于问责的政府规章,从而引发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不仅中央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吸引了全国各地纷至沓来的考察学习团,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后来的海南、浙江等地类似政策的陆续出台。这也标志着中国高官问责已经从风暴变为法定制度。
实施半年多以来,重庆问责制度已经发挥作用,起到很好的成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县长岳中焕因"9·25"特大交通事故被问责,继而引咎辞职;三峡库区某县一个镇因农用车辆管理不善问题,对该镇的镇长启动问责程序,并要求其引咎辞职;重庆市市政委因4000吨垃圾危困主城事件被问责,重庆市政委主要负责人在媒体上公开向重庆市民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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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9·25"特大交通事故中失去亲人的老百姓悲痛欲绝。 |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是我国内地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而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其规定的行政首长被问责的7类18种情形包括:第一类,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等;第二类,责任意识单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组织群众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等;第三类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等;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以及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等;第五类,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第六类,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类,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同的情形,被问责人将被分别追究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和劝其辞职7种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杨明成认为,一系列高官问责事件都表明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已付诸实践、深入人心。但"官员问责"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重庆市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为制度层面上的强制规定,是在问责制度方面一次突破性的探索,因此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也有着深远意义。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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