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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频道6月4日电
5月29日,《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表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等陋习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乱”者,罚款50元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均属禁止之列。
违反规定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宠物“禁区”多,违者罚百元
《条例》对宠物管理进行了细分。《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者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的宠物“禁区”还有: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厅、候车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擅自带宠物闯“禁区”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饲养人除应及时清除外,还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吞云吐雾,罚款50元
《条例》规定,在医疗机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而在其他公共场所,如各单位的会议室、室内体育场的观众区和比赛区;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室、歌(舞)厅;商场、书店、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的阅览、展示厅;飞机、火车、轮船及乘客等候室、售票厅,烟民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吸烟,只能到指定的吸烟区。
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的,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赋予被迫吸“二手烟”的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记者 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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