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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年的时间里,某银行资金计划科科长为了帮私忙,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导致银行损失770万元。日前,沙坪坝区法院判决:吴东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巨款入账供应站 1996年6月20日,时任工行璧山县支行资金计划科科长的吴东,以科室名义与重庆百货大楼公司(以下简称“重百”)签订了500万元存款协议,约定重百将500万元存入该行,由该行开具存单,期限1年。随后,重百存入500万元。收到存款后,吴东出具了盖有科室印章和本人私章的存款凭条,并出具了书面划款委托书。委托重百将存款划到重庆海昌机电公司物资供应站账户,还特别说明存款的安全由银行负责。就在当天,重百按委托照办了。同年7月11日,吴用同样的方法帮忙,将重百另一笔500万元存款划到海昌公司物资供应站账户。
存款到期取不出 同年11月,重百将这1000万元存款凭条拿到建行办抵押贷款时,建行工作人员前往工行璧山县支行核实,吴遂将报表拿去盖银行公章,并趁机将一张空白纸盖上,然后出具了重百的资信证明。谁知道,1年后存款到期,重百却取不出存款,原因是该行没有收到存款。 为此,重百与工行璧山县支行打起官司,并将重庆海昌机电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讼中,重百收到300万元还款。后经市一中院和市高院两审判决,法院均判决海昌公司偿还70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海昌公司无力还债,该行在2000年7月支付了770万元本金和利息。
偷盖公章私自放贷 造成银行损失770万元,银行在1997年2月将吴东从计划科科长下到储蓄科任副科长。银行当了赔匠后,吴于2000年12月被开除。而早在1997年,璧山县检察院就开始以挪用公款立案查办,但因损失无法确定,而无法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到2000年11月3日,吴因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被刑拘。后移送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该院遂指派沙区检察院办理。其间到后来的起诉,吴经历了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再次取保候审和逮捕。 此案审判长侯忠民审理后认为,银行承担了民事责任,吴东就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未经银行同意,偷盖公章,私自揽储然后放贷,并打银行这块牌子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擅自出具存款凭条、划款委托书和相关资信证明,最终给银行造成了巨额损失。(记者 蔡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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