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办证时少缴税费,大足县一实业公司在办理两证时,单方面将每平方米的房价“降低”了400元,炮制出一份低价合同。不料,买卖双方为办证打起了官司。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退还多收房款,并承担延迟办证的违约责任。
预购约定每平方米1600元
据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2日,吴某与大足县一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大足县工农街的一间门面。按合同约定,门面为每平方米1600元。就在同一天,该公司又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约定的价格却是每平方米1200元,合同上也有吴某的名字。
2003年5月23日,该公司拿着后签订的那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同年12月,该公司将约定位置的门市交付吴某使用。随即,吴某也向该公司缴纳了购房款57000元。
售房者避税炮制低价合同
不料,因与吴某在办证问题上发生纠纷,该公司被吴某告上法庭。吴某不仅要求其支付延迟办证的违约金,还要其按合同写明的金额退还多收的房款。
此案在大足县法院一审时,究竟该以哪份合同的价格约定来收取房款,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实业公司坚持认为,2003年5月2日与吴某签的是《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600元。
而该公司办证时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所写的每平方米1200元,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吴某并没在这份合同上签字,而是由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签的。所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按1200元来收取房款。
该实业公司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之所以约定每平方米1200元,只是为了办证时少缴税费。而吴某则坚持说,双方买卖这个门面的价格就是每平方米1200元。
售房者被判返还多收房款
大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实业公司与吴某所签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的附生效条件,而该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因此合同未能生效。
而约定1200元的价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虽不是吴某亲笔签字,但吴某予以了认可,并由该公司递交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属有效合同,应按该合同履行。法院认定了每平方米1200元为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格。
最后,大足县法院判决该实业公司返还多收吴某的购房款6228元,并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金。吴某认为该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违约金,于是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合纵律师事务所苟婷律师认为,为达到逃避税款等不正当目的,而在同一事件上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阴阳合同”。
苟律师提醒说,签订这种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很多当事人可能是便宜没占着,还反倒吃了“哑巴亏”。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