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网络用户已超过1亿人,而非法下载等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演越烈。昨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我市两大典型网络侵权案,并提醒市民当心。
案例一:非法提供在线播放
去年9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步升公司”)发现,我市一网络运营商万州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由歌手胡彦斌、许巍、花儿乐队演唱的共计54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查,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权均归“步升公司”所有。为此,步升公司以该网络运营商及其分公司侵犯了其录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1万元。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网络运营商及其分公司未经4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人———“步升公司”的许可,就擅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这些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网站知名度、网站访问量、侵权性质等因素,判决该网络运营商及其分公司赔偿1.26万元。
案例二:网上非法下载
张洋是一名卡通漫画爱好者。2004年7月,他发现自己创作并发表在个人网站上的一幅《小猴帮小熊背水果》的卡通画,被擅自切割成小猴、小熊背水果两幅卡通画,分别印在了两盘VCD的封面上。为此,张将VCD的出版商、生产商以及销售商等一并告上法院索赔。
市高院审理认为,VCD的出版商和生产商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洋的作品略作修改后,印在VCD的封面上公开出版发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其在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赔偿张两万元。至于VCD的销售商,由于已提供了其销售侵权VCD的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VCD。
如何收集网络侵权证据
“要打赢网络侵权官司,收集证据是关键!”昨日,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网络侵权发布会上,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蒙洪勇针对网络侵权纠纷中原告取证难的问题,教著作权人如何收集网络侵权证据。
据蒙庭长介绍,现在网络侵权中,著作权人一般都是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才开始收集证据,而忽略了证据的提前提存。其实,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在作品完成后,向版权部门申请版权登记,把作品的产生时间、内容等一并登记下来,作为以后侵权诉讼的有利证据。
此外,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作品的原始手稿、保存该作品的刻录光盘以及作品发表、出版发行、表演、播放等早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的证据。在这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蒙庭长还指出,利用公证的方式取得证据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和出具的《公证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转载、摘编不当也构成侵权
昨日,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网络侵权发布会上获悉,对网络作品的转载和摘编不当,也构成网络侵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对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一些文字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均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网上转载、摘编录音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支付一定报酬,并注明出处。否则,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刘 洋)
(记者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