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2月1日电(记者朱薇 王娅妮 方剑磊)在今年的地方两会上,针对在反商业贿赂风暴中,众多医院院长、政府官员已纷纷落马,但拉他们下马的商业行贿者目前仍旧“逍遥法外”的情况,部分代表委员很是担忧。谈到我国司法过程中惩处腐败犯罪出现的“重处受贿、轻罚行贿”现象,其出发点是为确保政务的廉洁性,但重庆市部分代表委员仍表示,对于整治商业贿赂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然沿用惩处政务腐败的观念和手段--只重打击受贿而忽视对行贿的打击,来整治商业贿赂,这样的整治工作会否“剑走偏锋”?
——代表委员质疑:司法实践中“商业行贿者=证人”
重庆市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重庆两会上发言时提到,审理众多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时,行贿者的贿赂手法出其不意,在行贿者口中司空平常的“回扣行规”下,商业行贿如“糖衣炮弹”般对医生“战无不胜”。然而令人难解的是,在一长串行贿者名字前面有着同一个身份前缀--“证人”。
如在重庆查处的某骨科医院集体受贿案中,十多名医药销售商的证言成为该案的关键证据:“在推销骨科器材时,我明确告知时任医院副院长的郭明均,公司将按照‘经销行规’给医院回扣,回扣的比例是销售金额的40%,医生和院长各20%。”重庆宏宝公司业务员袁春英说,“每次都是我拿着销售发票回公司提出回扣,然后按‘行规’分别交给院长和创伤科主任。”重庆方威公司的业务员刘丽华也在法庭上证实:“我与郭明均副院长洽谈了在其医院使用我公司医疗器械,及依‘行规’将按照销售金额20%付给院长回扣的事,并先后给其10万余元回扣。”……在10多位医药销售商证词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医院4位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犯有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缓刑3-5年。而这些作为行贿者的医药代表却在出庭作证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免于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梁田介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购销环节,医药经销商为了追逐利润站稳市场,通常以进院费、开发费、临床费、处方费、统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人员行贿。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梁田表示,从社会层面,经销商必然将回扣作为医药成本,最终导致药价虚高、医疗费用昂贵,百姓“看病贵”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从经济层面上看,经销商以高额回扣为主要手段参与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如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2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然而相比于商业行贿者的深重危害,法律对他们的追责显得微不足道。据重庆高法刑二庭庭长卢君介绍,在重庆范围内,按照犯罪处理的行贿罪占6-7%,审理行贿案件每年约10多件、受贿案件200多件,其中行贿案件多发生在政务领域,而属于商业贿赂的行贿者而被论罪寥寥无几。
——放纵商业行贿,何以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那么,是什么给如此“疯狂”的商业行贿活动提供了“避风港”?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陈忠林代表认为,这主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重处受贿、轻罚行贿”所致。查处贿赂行为,主要从保证政务廉洁性出发,所以当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有着坚固的攻守同盟时,侦查机关最容易的突破口便是行贿者,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证据,到了审判环节,行贿者往往以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
此外,我国法律一直都是轻“行贿”而重“受贿”。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以上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以上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在具体执行上,行贿罪就更轻了。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很少受到严惩。在我国,行贿甚至被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
“将‘重处受贿、轻罚行贿’继续延用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不合时宜。”李生龙委员认为,因为打击商业贿赂是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目的,而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主动作用的多是行贿方,所以如果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轻视对行贿者的追究,那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斗争便难见成效,甚至“剑走偏锋”。
更为严重的后果在于,放纵了行贿者的行为,可能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行贿。“因为医药销售代表、工程承包商等行贿者一旦被司法机关调查,他们就以提供医院领导、政府官员等受贿者犯罪的证据作‘交换’而最终免于刑事追究,之后他们基于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又可能继续进行商业行贿。”李生龙委员认为,“如此恶性循环,打击商业贿赂就像割韭菜,割了又长、长了又割,永无止境。”
这样的担忧正在成为现实。在山东做药品经销已有十年的李先生说,事实上,医药代表都是“游离态”的人,有些人和药企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少人涉案被调查,“出来后”又继续找医生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