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4月26日电(方剑磊)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通过梳理了2006年度审结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让市民感觉保护知识产权就在身边。
案例一:店名取"立邦漆"侵权。
案情回放: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享有"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但该公司却在重庆沙区马家岩发现,被告李某的商店店面的红底白字招牌中央,突出使用了"立邦漆"字样。该公司遂将李某告上了法院。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在招牌中使用"立邦"未侵权。因为她销售立邦漆是经过了原告同意的,而商店的招牌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原告3万元。
法官点评:李某就是一不小心侵权了,作为商品的销售商可以使用产品名称字样,比如"本店销售立邦漆"。但其使用方式不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本案被告将"立邦"文字商标原样照搬到自己商店招牌上,是不合理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的行为。提醒市民在装饰店堂、制订招牌时,注意规避,切忌在招牌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一模一样的字样字型。
案例二:私用一张照片侵四种权。
案情回放:王正坤是我市知名摄影家,他曾拍摄《勇往直前》、《猛虎出击》两幅作品,并在杂志上发表。今年他发现市面上销售的当下热播电视连续剧《沙场点兵》VCD包装封面上及海报上用了这两幅作品。封面上未署名,并且有一幅作品被反方向使用。为此,他将电视剧制作方、发信方、销售方全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方引用照片并非为介绍或评论原告的作品,而是为了宣传自己的电视剧,属于一种商业促销行为。事先未与原告方沟通,并且未在封面上打上作者名字,当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同时被告在使用中反向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而被告用此图片作为封面发行VCD,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案例三:网页也是作品受保护。
案情回放:重庆某公司于2004年成立一家介绍美食的网站,次年,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同年该公司发现本事另一网站新改版的首页页面在结构布局、栏目设置分类、形状、色彩、地图等与其网站极其类似。这使两家本为是竞争对手却被消费者误以为两家网站存在某种内在联系。诉请赔偿损失停止侵权。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有侵权行为的网页。
法官点评:经过对比,侵权网页中存在大量抄袭行为。原告的网络作品应属网络网页汇编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特征,其整体表达形式具有创造性,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市民应当在借鉴中把握"度",因为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抄袭,这样就侵权了。
案例四:广州金鹏诉国窖房地产公司使用侵权产品案。
案情回放:广州金鹏公司拥有"多功能槽型龙骨"实用新型专利,重庆国窖房地产公司和三荣实业的建筑工地上大量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的龙骨产品,广州金鹏公司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龙骨产品,赔偿损失1万元。
法官点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同样构成侵权,虽然不知道产品侵权但不能能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两个"新一佳"对薄公堂。
案情回放: 深圳新一佳拥有"新一佳"注册商标。重庆新一佳公司从被告重庆科华公司处出租了原规划准备开设新一佳超市的场地用来经营超市,并将超市的名称确定为重庆新一佳超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点评: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属于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例六:受托未查询西南商标所败诉。
案情回放:原告诉称:2003年9月,她委托被告某商标事务所查询,拟申请 "同聚园"商标。 交纳查询费后其被告知 可以申请注册。 后国家商标局从原告"同聚园"商标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同聚园"认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的欺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返还所交的各种费用,赔偿损失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西南商标事务所退还原告所交的查询费,代理费等2460元。
法官点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接受查询委托事项后,没有实施查询便构成违约行为。 导致原告损失的产生,被告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申请赔偿数额要合理。
案情回放:原告是"摩托车前减震器"外观设计独占实施权人,被告成都晋林减震器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人许可情况下,实施该专利,大批量地制造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在生产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成都晋林减震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摩托车前减震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模具;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法官点评:当事人对侵权赔偿额的期望值过高,但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情况,导致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和法院判决结果相距甚远。
案例八:马赛克图案侵权案。
案情回放:原告成都再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马赛克图案设计并生产马赛克产品,原告认为其对马赛克图案享有著作权,被告唐明川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法官点评:利用马赛克形式创作出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能够表现出作者的独特情感,可以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九:抄袭设计图案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原告重庆凯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了"感诺"药品的包装图案,原告发现被告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包装设计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包装设计图作为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
案情回放:原告重庆XX钢圈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XX原系其公司的技术人才,掌握原告大量商业秘密。后曾XX辞职,双方签订了保密条款,然而被告曾XX并未遵守合同约定,与他人共同成立了重庆XX车轮有限公司即第二被告,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原告公司相同。原告遂以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本案双方庭外和解,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尽管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根据诚信原则及保密条款,曾某离开原告公司后,仍应对其任职期间获取的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