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避让路中大坑,荣昌县何先生在璧青(璧山—青杠)路发生车祸。昨日,他以未在烂路地段设置警示标志为由,向业主方重庆交通旅游集团投资公司索赔两万元。
何先生介绍,24日中午12时30分,他开着一辆渝C59898崭新轿车从璧青路狮子路段开往荣昌。行到狮子加油站时,他突然发现路中有一大坑,于是紧急刹车并向超车道打方向。这时,后面正在超车的小轿车躲闪不及,“砰”的一声,追尾了。事发后,何先生下车查看,发现这个路坑长5米,宽3米,因是公路沉降地带,司机只有走近了才会发现。更重要的是,业主方没有在这里设立警示牌。
何先生称,车辆从这里通过都会险象环生,事发当日,一辆摩托车在此路过,因同样的原因发生车祸,摩托车被摔到路边水沟,车上一妇女摔伤。
因是新车还没来得及办完保险,何先生自己花了近两万元修车。他认为,这场车祸是因危险路段没设警示标志造成,业主方应赔偿自己两万元损失。
重庆交通旅游集团投资公司璧山收费所毛所长坦言,公司管辖的路线长,这个路坑没来得及发现。她表示对何先生的投诉表示感谢,同时已于昨日调来施工队伍对此路段进行维修。至于赔偿之事,毛所长表示不会接受,因何不是在路坑里出的事,是避让发生的车祸。他们在璧山交警大队核实,是何先生车速过快突然变道造成的车祸,何负全责。
对此,汇聚律师事务所杨明海律师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没及时发现路中险情,且没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应当承担管理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应当负担一定的损失。(记者 杨登权 实习生 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