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 记者 郑 瑶 实习生 孙瑞玲
我市职业院校在校生已达60余万人,初具规模。然而,职业教育教学秩序还亟待规范,质量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亮点一 买卖生源最高可罚10万
由于我市职业学校办学分散,重复设置、办校规模小的问题比较突出,学校之间抢夺生源、办学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情况,《条例》特别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费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的,将暂停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 学生不得超时实习
职校学生实习时不能成为廉价劳动力。
《条例》明确规定,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安排学生实习的同时,不能减少课时、删减教学内容,否则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亮点三 中职和普高可相互转学
中澳职教项目的主要经验写入《条例》,职业院校学生也可实行学分制。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可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各职业学校之间,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相互转学。
此外,《条例》对鼓励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也做了规定:“合同期内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