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正义就是各尽其职
哲学家柏拉图说过,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问题上,立法方应成为社会意见的忠实记录者,谨慎地评估各方面的意见,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
充分注意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并试图通过调整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在道路交通安全赔偿问题上找到平衡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城市普遍颁布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宣布“行人违章撞死白撞”,并试图以此来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由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项法律规范在机动车驾驶人员中间产生了强烈的反弹。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分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法律责任。修正案显然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按照过错的大小分配赔偿责任的做法,仍存在商榷空间。
首先,如果出现紧急避险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的基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应考虑到这种因素。
其次,过错责任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责任,在承担过错责任的时候,除了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过错之外,还必须考虑到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只考虑到主观过错,而没有考虑损害后果,那么,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缺乏完整性。从法律概念上来看,过错没有“比例”,只有程度的区分。在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只是一种主观感受,它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造成伤害,那么行为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应注意“过错”的内涵,采取更加科学的表达方式,制定法律规范。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引入了保险责任条款,通过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分担。这样的立法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机构在设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险的时候,反而增加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负担。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良好表现,争取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哲学家柏拉图说过,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问题上,立法方应成为社会意见的忠实记录者,谨慎地评估各方面的意见,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