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最新出台的新规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明晰的监督权限,改变了“人民监督员”无立法支撑的“无权”尴尬。
据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1月23日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赋予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限。
该《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遇: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就必需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独立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涉,无需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回复 “人民监督员”。
据了解,2004年10月起,我市29个检察院开始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380件,“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371件,提出不同意见25件。“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让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化”。但也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缺少具体法律来赋予权力,作为检察机关的“局外人”,无法在实质上参与检察工作,只是一种“面子工程”。检察机关也统计发现,全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人均监督案件为2件,个别监督员3年未参加1次案件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等职务犯罪的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体制,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记者 张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