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2月14日专电(记者朱薇)重庆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职员李志中,靠给国家工作人员送回扣18.18万元包揽工程,近日被巫山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得知巫山县木材公司准备修建3号职工住宅楼后,李志中与木材公司经理邓生万(另案处理)商定:由李志中找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设计费5万元,李志中按设计费的20%给邓生万回扣;由李志中联系挂靠建筑企业,采取邀标的方式承包3号住宅楼工程,李志中按工程造价的5%给邓生万回扣。
2005年2月28日,李志中以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取得巫山县木材公司3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建筑承包权。3月29日,巫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巫山县木材公司签订了巫山县木材公司3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5月工程竣工,工程总造价近420万元。
从2005年2、3月至2007年7月止,李志中先后多次送给邓生万回扣共计18.18万元。李志中在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立案侦查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志中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