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捆绑在一起,大家都好。我才不想,我要流动。姚
宏 图老板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年元旦生效,单位想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但员工就是不“领情”。渝北金川服装厂的老板蒋远旭对此很无奈———拿着劳动局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员工偏偏要求“打零工”,甚至声称,如果企业真要逼着签合同,他们宁可辞职后去“黑作坊”里打“黑工”。(华龙网12月13日)
在一些行业的技术熟练工人供应不足的时候,劳动合同既是工人权益的保障,又是用人单位制约员工不得随意跳槽的法律手段。劳动合同的本质,依然是民事契约,它所承载的,是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大多数媒体在提及《劳动合同法》时,都将其称之为“新《劳动法》”,这一称呼很容易造成误解———似乎这是一部仅仅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所制定的法律,而忽略了它更是一部合同法,忽略了合同双方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平等地位。
渝北金川服装厂的工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首先是因为“服装业是个技术工人紧俏的行业,只有工人炒老板,从来没有老板炒工人”;正由于流动性大、跳槽频繁,加上季节性用工的特点,工人们一来不相信老板会给他们按时缴纳养老保险,二来对自己在失业期间是否有能力续缴保险费也没有信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人能获得的最大权益保障———由企业上缴养老保险金,就失去了意义。
这一现象,绝不只限于服装行业,在承接全球制造业转移的经济大环境下,中国所有的劳动密集行业都出现了熟练工人供不应求、员工流动频繁的“恐慌”。只要中国经济过分依赖劳动密集而不是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作为增长动力的局面不改变,就会有成千上万的劳动者自动选择成为“黑工”。
要避免这种现象,要避免10年、20年后数亿逐渐丧失劳动力竞争优势的农民工沦为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福利孤儿”,除了继续完善各种缴纳主体的养老保险对接制度、让社会保障网络无缝覆盖各类就业人群之外,还应该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全面建立行业工会,让行业工会成为独立的谈判代言人、纠纷协调者、职业信用仲裁人。一个服装工人,只要你是行业工会会员,不论你在什么所有制企业之间流动、不论你的劳动环境发生什么变化,你都不是孤独的个体,而是数百万上千万同行业劳动者中的一员。以这样的“群体身份”,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尽到包括缴纳养老保险在内的资方责任———而你,也有义务不打“黑工”,更有义务遵守经过工会居间谈判而与资方达成的《劳动合同》。 ■老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