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交通协勤正在给市民指路 记者 杨帆 摄

协勤正在马路上指挥交通记者 杨帆 摄
时间:4月27日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本报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
参与嘉宾:
华立律师事务所 陈艇
潜卫律师事务所 何桐雨
合纵律师事务所 王虹入
志同律师事务所 刘建增
百君律师事务所 陈昱
事件回放
2006年3月27日,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第八支队工作人员田明芳在江北区五里店转盘上班时,被人力车撞伤,左脚内外踝骨骨折并脱位。之后,田明芳向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事局决定不予受理。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市人事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她又向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仍是不予受理。随后,她以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其所在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月22日,该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田明芳的协勤身份成为尴尬的争论话题:她属于劳动者,还是公益性义工?正是由于田明芳的协勤身份,该案被称为我市首例公益组织用工工伤认定案。
2008年4月14日,来自重庆法院网的消息称,渝中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发现,此案第三人、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属于公益性组织,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公益组织用工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田明芳在工作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的尴尬。
目前,在重庆市的公安系统以及从事社会管理的其他单位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为解决这种情况并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相关单位大量聘用下岗职工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义交队员、协警等,每月由财政拨款发给生活补贴。但是,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等问题尚存在严重分歧。
渝中区法院行政庭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分别向市五中院、市高院请示,并报请高院行政庭进行专项调研,以期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目前,此案已中止审理。
昨日,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纯学术探讨。
焦点争议
焦点
协勤是劳动者
还是公益性义工
协勤支队代理人观点(根据庭审公开报道):义务交通协勤本来就是一支自发形成、具有公益性质的群众组织。协勤个人与协勤支队的关系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陈昊: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协勤支队由政府组建、财政拨款的特征看,个人认为它不属于社会公益组织。
陈艇:作为交通协勤,田明芳付出了劳动,而且是带有极大风险的劳动;每月由财政拨款发给生活补贴,这种补贴可视为劳动报酬;与义务交通管理协勤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协勤组织的公益性,应理解为协勤支队这个组织对交通管理的公益性,而不能将协勤个人定性为公益性的义工。
陈昱:根据我国法律,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否提供了工作条件?义交队员有工作场所,有协勤制服,有的协勤还配有摄像机;二、是否进行了管理?协勤是在交警的指导下,处理一些事务,并按时上下班;三、是否支付了报酬?义交队员每个月有生活补贴,可视为劳动报酬;四、付出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义交队员帮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从上述4点来看,田明芳和用人单位之间显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田明芳是劳动者,身份类似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而非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