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春成 图实名
今年五一期间,如果加班没有得到加班费,您可以依据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法专家提醒维权者,除了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外,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过举报需实行实名制。(《北京晨报》5月3日)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简化了,时间缩短了,无需交费了,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确低了许多,但 “举报仍需实名”这一实情,在中国目前劳资双方地位极度不平等的现实下,或将成为劳动者追讨加班费难以迈过的一道坎。
5月1日,《广州日报》有报道称,广州全市近半数人节假日须加班,农民工休假等于辞职。而4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称,仅有13%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公司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为什么会这样?其原因,不是劳动者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可拿四薪”不热望,而是维权路太仄逼,以前有薪资争议比如追讨加班费时,走“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样一个程序要一年,劳动者赔不起这时间,也深知与强势的老板争是论非,除非你不怕失业,否则,什么加班费这种事,你就得忍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所规定“举报需实名”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将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维权希望,扼杀在他们有所行动之前。
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在替劳动者维权时,很少主动出击。类似劳动者追讨加班费的举报,如果你非要让维权者舍得一身剐,在太岁头上动土,报出自己的真实姓名,稍有不慎,就可能把举报者推入被企业老板打击报复的困境。在举报保密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前提下,让劳动者冒险以实名举报,无异于将举报之门关闭大半。这种让弱者担惊受怕、承受不利后果的维权制度,显然是违背制度初衷的。
没有几个使不兑现加班费的企业赔钱赊财的实招,没有几个一告就灵的案例来给举报者撑腰,劳动者就宁吃哑巴亏也绝不愿意举报。这样一来,举报实名制就变成了鼓励侵权企业继续侵权的制度;而所谓“举报不实名,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起来有难度”的理由,就显得越加虚伪———其摆明了一副不想做劳动者靠山的样子,倒更像是百般体恤不兑现加班费企业的“保护神”。
依笔者看来,劳动监察部门如果真正体贴劳动者,根本没有必要搬出实名制来作为不受理相关举报的挡箭牌。因为就算匿名举报,要查清其举报内容的真实与否,也不是太难,并不会浪费多少行政资源或执法力量,反正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常规检查中就包括了这样的内容。如今不是有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对失窃等报案,承诺搞“先行赔付”吗?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借鉴这一方式,对被举报没有兑现加班费的企业,来一个先行赔付,让劳动者的鸡蛋,不必去硬碰强大的资方石头,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收获自己应得的薪资。此后,再让“有权有势”的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去与资方博弈,事情就好办得多了。■评论员 杨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