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乌林农村的叶某,怎么也没想到会因身份证的丢失而给自己带来一场官司。原来,有人用他丢失的身份证到银行开立账户,并唆使受害人将其10万元存款转入该账户,并在该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前取走现金2000元。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叶某返还存款余额98000元及其孳息。
去年8月3日上午,浩君(化名)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说她在商场购物9860元,银行将在月底前扣款,并要求她速与银行联系,还告诉了电话号码。浩君收到短信后,就马上拨打该电话询问。在电话被接通后,对方告知其帐户有危险,要求她拨打另一电话咨询,并明确告知该号码是银联电话。当时,浩君也没细想,就按照对方的指令继续打电话探寻原由。电话刚接通,对方就要求浩君将其在银行的所有存款打入以叶某名义开具的银联帐户内,并告知了叶某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码。
浩君信以为真,当即就将其存在银行里的10万元人民币转存到叶某开具的帐户上。可刚将存款转出后,浩君就意识到被骗,遂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分局迅速立案,并立即冻结了户主为叶某的帐户。但是此时,浩君存入该帐户内的10万元人民币已被他人取走了2000元。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叶某曾丢失身份证,用其身份证开具的帐户系他人用叶某丢失的身份证所开,叶某对该帐户并未实际使用。同时叶某与浩君也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去年9月,浩君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叶某返还其存入的10万元人民币。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原告浩君与被告叶某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受他人误导将自有的1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告的帐户内,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叶某应将此款返还原告。但由于被告帐户上的10万元款项已被他人取走2000元,而被告叶某并未授权他人实施这一行为,对这一事件被告也没有过错,故对被取走的2000元,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于是,法院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叶某向原告返还其不当取得的利益金额98000元和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