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行政首长要被问责,这是我市今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记者7日从市监察局获悉,该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已有44名领导干部被问责。
44名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纪律责任的领导干部中,厅级领导1名、处级领导16名。同时,9个未按要求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区县也受到了通报批评。
据悉,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制定的该《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遏制当前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蔓延上升趋势,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暂行办法》主要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问责,具体问责方式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对于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对区县(自治县)政府行政首长问责的情形有: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等。 (记者 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