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璧山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时慎用逮捕措施,通过走访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家长,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双方成功和解。
今年4月19日,小浩(男,16岁)与被害人陈某因为10元钱的欠账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斗过程中,小浩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将被害人划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5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小浩。
璧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指派专门负责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女检察官主办此案。在看守所提讯嫌疑人时,办案检察官得知小浩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亲生父母离异十余年,母亲已经再婚成家,自己一直跟着父亲生活,但由于父亲精神状况不好,平时无人管教。小浩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哭着恳求检察官帮助其联系亲生母亲赔偿损失。
办案检察官将案件提请研究,检察机关研究后认为:小浩刚满16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加之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诚恳,主动投案,小浩与被害人陈某系同窗好友,表示愿意赔偿陈的损失,本案具备和解条件。
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璧山县检察院主动联系到小浩的亲生母亲,及时走访双方当事人及家长,通过讲解法律政策,建议双方家长自行协商赔偿问题。5月7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家长在友好的气氛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浩的母亲当场赔付被害方全部损失4000元,被害方也书面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小浩。5月8日,璧山县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小浩。
在小浩走出看守所的那天,办案检察官再次对小浩进行了法律政策教育,同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通讯员 王曦明、赵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