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何某,男,43岁,重庆市涪陵区某乡农民。 2007年11月,何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某乡丰收村四组,以每株20元的价格购买了村民王某某、王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30株,计立木蓄积5.435立方米,何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村民进行了
砍伐。当晚,何某将这批木料运到土地坡乡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007年12月9日,何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某乡丰收村四组,以每株20元的价格购买了村民王某、王某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22株,计立木蓄积9.815立方米,何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村民进行了砍伐。何某准备将这批木料运走时,被涪陵区土地坡乡林业站查获。
案发后,何某于2008年1月10日到重庆市涪陵区森林公安局自首。
何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8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退清了犯罪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