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也不认可范美忠的做法,但要说到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离开教职,我还是觉得有些底气不足,毕竟,美国开除类似范跑跑这样的教师,是有法律基础的,而我们呢?我查阅了《教师法》,第八条有如下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但依据这样的条款来处罚范跑跑(不给补考教师资格证的时间也算是种处罚),恐怕说服力是不够的。在地震等突发事件来临时,教师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学生,又该怎样保护自己?不少老师恐怕都很茫然,更关键的是,对于在灾难来临时撇下学生不管的教师,我们该如何处罚,《教师法》对此几乎是一片空白。
《教师法》确实是该从“范跑跑事件”中吸取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并以此规范教师的行为,让“教师有教师的样子”,“范跑跑事件”之所以在网上还得到部分网民的力挺,除了这些网民将无原则的宽容当成一种道德上的高姿态之外,就是我们很多人,忽略了教师这种职业对道德的要求,实际上,在西方,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是非常高的,换言之,作为教师,在某些时候,是不能拿普通人的行为做参照物的。
范跑跑最终是否能保住教师的饭碗,我并不关注。我更关注的是,范跑跑之后,《教师法》该如何完善,学校建筑要达到怎样的质量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学生?这恐怕才是当务之急。(徐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