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出租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生擦挂,失去重心的摩托车又将路边一油条摊撞翻,摊主被滚烫的油烫伤。6月28日,市二中院在查明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作出终审判决:两车担主责,受伤摊主因占道经营也要担两成的责任。
撞翻油锅
烫伤摊主
去年5月19日,蒲某驾驶出租车从万州周家坝海关转盘往立交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源隆发商场路口时,在右转弯变道过程中,车身右侧保险杠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摩托车失去平衡,将路边张某经营的油条摊子撞翻。当即,油条锅里泼洒出来的油将张某以及贺某等人烫伤。事后,张某全身多处被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些瘢痕还需整形修复。
交警认定,蒲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同方向双车道变更车道过程中,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贺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次要责任;张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
占道经营担责两成
事后,张某把蒲某、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车方认为,张某占道经营,且是她的油锅将自己烫伤,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原告受伤是由于其经营的油锅将其烫伤,但两车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今年3月,万州区法院认定原告的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为7.9473万元,判定蒲某承担70%,贺某承担10%,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某违章占用车道,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由于蒲某是出租车车主黄某雇请的驾驶员,且在造成交通事故中无重大过错,故赔偿责任由雇主黄某承担。另外,保险公司按出租车投保的交强险的规定直接向原告赔付。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该公司认为,原审以张某同一伤情既判赔偿伤残赔偿金,又判后续治疗费,二者矛盾。肇事车方也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后,全身大面积被烫伤,遗留明显瘢痕。鉴定部门对张作出伤残等级的同时,又对其平时外露部分,因植皮等必要的整形费用作出了鉴定。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张经过继续治疗后,其伤残程度会发生必然改变。一审法院将此部分整形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