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14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该经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
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事件
办公室里经理强吻新员工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技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407是刘仑的办公室。下班后,陈丹来到刘仑的办公室。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挡获。
争议
检察官:超出一般性骚扰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称,刘仑在对陈丹实施性侵犯过程中,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了一般“性骚扰”的范畴,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责。
辩护律师:只是一般性骚扰
刘仑的辩护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认为,刘仑的行为只是一般“性骚扰”。刘仑利用职务之便对陈丹强行亲吻、拥抱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但这是刘仑求爱不成采取的不理智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省妇联:该案有警示作用
“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四川省妇联法律顾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告诉记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界定之难
法律缺少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去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本案有充分的证据
江敏介绍,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但本案中,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闻链接
国内重大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2003年6月9日,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由于举证困难,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2006年9月26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女教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