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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通过 宠物乱便溺罚款百元

http://www.xinhua023.com/ 2003年05月30日 09:07
 

    新华网重庆频道5月30日电    从7月1日起,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能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在昨日刚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昨日下午的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
通过了《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宠物管理

    “条例”对宠物管理进行了细化。凡是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它室内公共场所的,由相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及时清除,并对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明令禁止三乱

    “条例”第14条还明令禁止不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同时,还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凡有以上不文明行为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来源: 重庆晨报 记者 陈静 邓萍 编辑: 唐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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