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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坠楼身亡 监护有疏漏物管无责任

http://www.xinhua023.com/ 2003年05月08日 01:28
 

  新华网重庆频道5月8日电   一个不满3岁的小孩从居民楼的20层坠下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之余,以物管公司管理不善为由将物管告上了法庭,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各种费用127163元。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这起官司一审已审结,法院以原告监护不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孩坠楼死亡系物管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而判决原告败诉。

  2002年12月1日,两岁多的小孩黄邱扬在其爷爷刘焕田的带领下,在住家的新东湖花园小区玩耍。上午10点多钟,黄突然不见了,其爷爷四处寻找未果。11时许,有人发现该小区畅春阁第二层趴着一个小孩,已经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勘验,死者正是黄邱扬,系从该楼顶层20层坠下死亡。

  孩子突然坠楼死亡,其父母黄建兵、邱龙会悲痛欲绝。在处理完小孩的后事后,他们将小区的物管——重庆新东湖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127163元。他们认为,电梯间通往二十层屋顶的通道门没有锁闭,屋顶尚未完工,屋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一个不满三岁的小孩能轻易爬上墙,而电梯入口有保安值班,小孩无法按到20层的按键,如果保安尽职尽责,屋顶通道关闭,悲剧就不会发生。

  而被告新东湖物管公司则称,原告及死者并非小区业主,未向被告缴纳过物管费,因此没有义务保护其权利。底层电梯入口虽有保安值班,但电梯入口每层楼都有,还有步行楼梯,小孩可以通过任何一层电梯或步行梯到达顶层。而顶层通道系消防通道,不能关闭。小孩的死亡应当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顶层的消防通道根据消防规定应该开启,而死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理应照料好孩子,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小孩在脱离监护人监护下坠楼死亡的后果,理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尽管孩子死亡的事实存在,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损害后果系被告造成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重庆商报 记者 吴红金 编辑: 陈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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