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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频道4月28日电
重庆市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4月25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决定采取九大措施,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疾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市民健康。
对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本市的乘客一律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制度。
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渝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委和各区县(自治县)教委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确有必要召开举行的,要向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防疫措施。
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渝的市民,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奖励报告者。
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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